賣方惡意違約,買方如何保住房子?

在房產交易領域,什麼情況屬於惡意違約?惡意違約有什麼責任?賣方惡意違約,買方該如何保住房子呢?

賣方惡意違約,買方如何保住房子?

一、什麼情況是惡意違約?

在房產交易領域,惡意違約發生最典型的有兩種情況:

1.先賣後抵,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一房多賣,是一物多賣的一種形式,也稱二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買賣合同,分別出售給數個買受人的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出賣人尚未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之前,又將該房屋出賣;另一種是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給前買受人後,又簽訂買賣合同出賣該房屋;

3.除了這兩種常見情況外,房產交易領域的惡意違約情況還有賣方拖延交付房屋、拖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拒絕接受買房人交付的購房款、毫無理由地退還購房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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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惡意違約有什麼責任?

因惡意違約行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1.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先賣後抵、一房多賣在惡意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後果處理上,除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形式外,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先賣後抵、一房多賣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賣方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賣方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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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賣方惡意違約,買方如何保住房子?

面對惡意違約,如何保住房子呢?對於廣大購房者來說,當遇到賣房人惡意違約時,是選擇要房子還是要賠償,取決於賣房人和購房人的行動快慢。所購買的房屋已過戶到買方名下,產權人信息已經變更,對原所有人而言,就不再擁有合法所有權,人家的房屋當然已不再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即使尚未轉移房屋所有權與買方,簽訂的房屋購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當遇到賣方惡意違約的情況,買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房屋交易領域,房屋的產權所屬是避免糾紛的一項重要問題,購房者需及時要求賣方辦理房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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