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否
律師:母子連心,沒有什麼比摔死自己孩子更痛苦的事;但法不容情,過失致人死亡是構成要負刑事責任的,母親過失摔死嬰兒也不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現實生活中,發生此類悲劇,家屬一般不會選擇報警,公安機關也會選擇睜隻眼閉隻眼,不會主動立案偵查。畢竟對於一個母親來說,親手摔死自己的嬰兒已經是件痛不欲生的事,誰還忍心再在傷口上插刀。
退一步講,即便母親被追究刑事責任,考慮到母子這層特殊關係,加之其它家屬諒解,無論情節輕重,都可適用緩刑。
另:若現實發生母親摔死嬰兒的事,一定要注意區分“過失”和“意外”。因為過失摔死嬰兒才構成犯罪,意外摔死嬰兒則不需要。而如何區分過失與意外,既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又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需要專業法律人士根據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此就不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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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延美律師
母親過失摔死嬰兒,那麼嬰兒的死亡後果與母親的過失應該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屬於母親過失致嬰兒死亡,母親應該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題中母親的行為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考察:
1、本罪屬結果犯,必須發生致嬰兒死亡的實際後果;
2、題中母親的過失行為表現在其沒有預見的過失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而導致嬰兒死亡的行為。
3、題中母親的過失行為與嬰兒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廣吉律師
您好,北京冠領律所誠摯為您解答!
如果真的如題主所述是過失,那麼說明母親要麼是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結果要麼是輕信自己能夠避免結果,無論是哪種母親主觀上都是有問題的,如果是說這個過失與嬰兒的死亡之間還存在因果關係,那麼母親在很大程度上是會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
根據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母親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當然在量刑中肯定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合法的認定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孩子是母親十月懷胎,受盡磨難生出來的。可以說,孩子是絕大部分母親的心頭肉。母親如果不小心摔死自己的孩子,這個母親肯定會特別痛苦,估計一輩子都會活在自責的陰影中。類似的例子不是很多,但是前不久,在天津發生了一個類似的事情。
拿這個例子說,該案中孩子的父親應該就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該案中父親作為一個成年人肯定可以預見到抱兩名孩子乘坐電動扶梯的危險性,但是父親因為疏忽大意、過於自信造成兩個孩子死亡的嚴重後果,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當地司法機關認定的有從輕情節,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也就是說,母親作為一個完全能力行為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孩子的死亡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母親因為其他原因導致的嬰兒死亡,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略盡薄力
我個人認為,無法認定母親的主觀上存在過失,不能追究母親的刑事責任。只能認定為意外事件。
首先,依據刑法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時,既要考慮行為人的客觀行為,還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第二,依據善良風俗和偉大的母性,一旦母親預見或可能預見孩子可能面臨生命危險,一定會拼命保護,不能放任或希望,悲劇的發生。所以,母親對孩子的死亡,在主觀上,不可能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第三,從社會危害性來說,這種悲劇的發生,對社會有危害嗎?顯然沒有。
第四,法律也是冷酷,到執法者是有溫度的,母親已經遭受喪子之痛。如果,此時,還用刑法來制裁母親,執法者還有人性嗎?人民群眾會對這樣的執法行為滿意嗎?我想不會。
承德法眼
當然要負,負過失殺人罪…
吉爾康
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親屬關係,可減輕處罰。
律師少卿
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