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过失摔死婴儿,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杠否


律师:母子连心,没有什么比摔死自己孩子更痛苦的事;但法不容情,过失致人死亡是构成要负刑事责任的,母亲过失摔死婴儿也不例外。《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生此类悲剧,家属一般不会选择报警,公安机关也会选择睁只眼闭只眼,不会主动立案侦查。毕竟对于一个母亲来说,亲手摔死自己的婴儿已经是件痛不欲生的事,谁还忍心再在伤口上插刀。

退一步讲,即便母亲被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母子这层特殊关系,加之其它家属谅解,无论情节轻重,都可适用缓刑。

另:若现实发生母亲摔死婴儿的事,一定要注意区分“过失”和“意外”。因为过失摔死婴儿才构成犯罪,意外摔死婴儿则不需要。而如何区分过失与意外,既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又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需要专业法律人士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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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延美律师


母亲过失摔死婴儿,那么婴儿的死亡后果与母亲的过失应该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属于母亲过失致婴儿死亡,母亲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题中母亲的行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察:

1、本罪属结果犯,必须发生致婴儿死亡的实际后果;

2、题中母亲的过失行为表现在其没有预见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婴儿死亡的行为。

3、题中母亲的过失行为与婴儿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广吉律师


您好,北京冠领律所诚挚为您解答!

如果真的如题主所述是过失,那么说明母亲要么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结果要么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无论是哪种母亲主观上都是有问题的,如果是说这个过失与婴儿的死亡之间还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母亲在很大程度上是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根据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母亲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当然在量刑中肯定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合法的认定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孩子是母亲十月怀胎,受尽磨难生出来的。可以说,孩子是绝大部分母亲的心头肉。母亲如果不小心摔死自己的孩子,这个母亲肯定会特别痛苦,估计一辈子都会活在自责的阴影中。类似的例子不是很多,但是前不久,在天津发生了一个类似的事情。

拿这个例子说,该案中孩子的父亲应该就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案中父亲作为一个成年人肯定可以预见到抱两名孩子乘坐电动扶梯的危险性,但是父亲因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造成两个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当地司法机关认定的有从轻情节,则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

也就是说,母亲作为一个完全能力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孩子的死亡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母亲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的婴儿死亡,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略尽薄力


我个人认为,无法认定母亲的主观上存在过失,不能追究母亲的刑事责任。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首先,依据刑法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依据善良风俗和伟大的母性,一旦母亲预见或可能预见孩子可能面临生命危险,一定会拼命保护,不能放任或希望,悲剧的发生。所以,母亲对孩子的死亡,在主观上,不可能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第三,从社会危害性来说,这种悲剧的发生,对社会有危害吗?显然没有。

第四,法律也是冷酷,到执法者是有温度的,母亲已经遭受丧子之痛。如果,此时,还用刑法来制裁母亲,执法者还有人性吗?人民群众会对这样的执法行为满意吗?我想不会。


承德法眼


当然要负,负过失杀人罪…


吉尔康


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亲属关系,可减轻处罚。


律师少卿


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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