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I中小企業經營中常見的九個問題及法律答疑!

企業經營I中小企業經營中常見的九個問題及法律答疑!

近日,小編在為企業老闆提供法律諮詢時,發現以下九個小問題,與各位股東息息相關,因此,請看小編本期彙集的以下九個問題。

Q:公司經營中可以多開設幾個賬戶嗎?

答:1、基本存款賬戶只能有一個,其他賬戶可以有多個。

2、《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4條規定“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12條規定“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13條第一款規定“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14條規定“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一)設立臨時機構。(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三)註冊驗資。”

企業經營I中小企業經營中常見的九個問題及法律答疑!


Q:員工同意不繳納社保是否可以?有哪些風險?

答:1、不可以。單位與員工約定不繳納社保會因為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經營I中小企業經營中常見的九個問題及法律答疑!

Q:可否直接要求代自己持股的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自己?

:1、不可以。有限公司注重人合性,即便存在代持股關係,名義股東和實際投資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依然需要符合《公司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當然,上述名義股東與實際投資人之間的轉讓限制,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協議(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及其公司其它過半數股東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予以規避。

Q:受讓其他公司資產,是否需要對該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答:1、不需要,但公司資產系公司對外償還債務的基礎,對外轉讓資產必然影響債務的清償,故只有公司的資產轉讓基於市場價格,否則受讓其他公司資產後,該公司的債權人有權申請撤銷。

2、《合同法》第74條第1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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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非貨幣出資跌價的如何處理?

答:1、區別是出資後還是出資前。對於出資前的跌價,屬於出資不足,需要補足;對於出資後的跌價,不需要補足,除非另有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九條規定“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十五條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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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區分股東向公司借款還是股東抽逃出資?

答: 首先需要考量一下幾點內容:

a.轉出金額是否是出資的大部分;

b.有無利息約定;

c.有無合理償還期限;

d.有無擔保手續;

e.是否符合公司內部程序;

f.是否是有控制權的股東;

g.會計是否合規;

h.是否公開透明;

i.轉出時間是否與出資時間相近。

如上述問題都是否定的,則構成抽逃出資。如是肯定的則是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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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否認公司獨立性,進而要求公司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

答: 1、一般而言公司的股東責任以出資額為限,但在公司獨立性被否定的情況下,公司的股東需要承擔的責任就突破了出資的額度

。否認公司獨立性,以債權人申請為要件,一般而言,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人事混同、住所混同時,可以否認公司的獨立性。

2、《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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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虛開增票沒有偷逃稅款,是否構成犯罪?

答:1、典型的虛開增票不逃稅的行為,即出於業績考慮的對開、環開。由於各地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所侵害的內容認識不同,可能出現同一個行為在不同省份判決不同的情況。

2、《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3、《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提及“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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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先出發票,後付款”的交易習慣存在的法律風險的預防措施?

答:建議企業可以制定一套格式單據,單據內容涉及給出發票原因、發票張數、金額,並讓接收單位簽字蓋章。這種格式單據不僅化解了風險,而且在日後遇見訴訟糾紛時可以作為充分的證據,這樣既省去證據保全的費用也避免了找不到證據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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