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銀行原理財經理非法攬儲成慣犯 1年時間非法謀得近2億

4月15日,上海銀保監局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報告,喊話一位名為鄒依琳的當事人到該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公告顯示,鄒依琳在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間,涉嫌對該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被上海銀保監局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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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上海銀保監局指出,因原地址查無此人,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處罰文書。因此向鄒依琳公告送達《中國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要求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到證監局領取,逾期視為送達。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兒呢?其中緣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公佈的一則刑事判決書找到了答案。光大銀行原理財經理遭終身禁業

4月15日,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公佈對鄒依琳做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處罰決定。並指出鄒依琳在光大銀行上海真新支行工作期間,涉嫌對該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有直接責任,被上海銀保監局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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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麼原因讓上海銀保監局作出瞭如此嚴重的處罰?原來鄒依琳與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關於鄒依琳、朱霞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審刑事判決中得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鄒依琳、朱霞蓉在擔任光大銀行真新支行理財經理期間,經他人介紹,得知上海駿福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福公司”)非法對外發行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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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上述二人為獲取駿福公司給予的投資額一定比例的高額佣金,通過電話聯繫、在光大銀行真新支行現場宣傳等方式,公開招攬眾多銀行客戶等不特定人員簽訂駿福公司“瑞昌中央商務區投資基金”、“餘干四安天城投資基金”協議,並對外承諾按季度或年度給付固定回報。

據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間,鄒依琳招攬投資人50餘名(已剔除重複投資),非法吸收資金1億餘元,收取佣金500餘萬元;朱霞蓉招攬投資人60餘名(已剔除重複投資),非法吸收資金9000餘萬元,收取佣金400餘萬元。

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鄒依琳、朱霞蓉經通知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實。鄒依琳已通過褚源賬戶返還駿福公司佣金400餘萬元。現大部分投資人本金仍未得到實際兌付。280餘名投資人損失6.3億資金

因為涉嫌鉅額非吸,鄒依琳、朱霞蓉二人最終獲刑。

法院針對二人的判決如下;被告人鄒依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原審被告人朱霞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同案犯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間該案件的同案關係人——被另案處理的被告人胡磊帆、褚源、杜卉 為投資外地房地產項目並獲取利潤,先後成立上海駿福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福公司”)、上海巽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數十家有限合夥企業,並通過渠道分銷、電話推銷、現場宣傳等方式,以招募企業有限合夥份額並對外投資的形式,公開招攬本市、浙江省嘉興市、廣東省東莞市等多地不特定人員簽訂“瑞昌中央商務區投資基金”、“餘干四安天城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入夥協議,並承諾按季度或年度給付固定回報。

數據顯示,胡磊帆等人共計向280餘名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6.3億餘元,所募款項大部分被用於開發“瑞昌中央商務區”、“餘干四安天城”相關房地產項目。

對此,法院認為,雖然胡磊帆、褚源、杜卉、鄒依琳、朱霞蓉均有自首情節,但鄒、朱二人與另案處理的胡、褚、杜三人相比,胡、褚、杜組織設立公司、招募人員、使用非法吸收的資金,地位作用要比鄒、朱大;在涉案地域、吸收客戶人數、吸收金額等方面,鄒、朱相比其他三人要少得多。因違規推薦理財產品還曾捲入民間借貸糾紛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訴訟案件並不是鄒依琳首次因違規給客戶推薦非其所在行理財產品而捲入訴訟。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還看到了一起有關鄒依琳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案件中鄒依琳同樣違規推薦理財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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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2016年9月發佈的鄒依琳與孫某夫婦的民間借貸糾紛的判決中提到,被告孫某夫婦購買理財產品時與鄒依琳認識多年。但是因鄒依琳出售的該理財產品不是光大銀行自有產品,推薦給客戶屬違規行為,所以在2014年4-5月期間孫某以及黃某以女兒買房、房子裝修、還女兒卡賬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萬元,並以不借則向原告單位告發原告違規行為為要挾迫鄒依琳,使其在2014年5、6、7月三次轉款方式完成了借款的全額交付,鄒依琳轉賬時均備註了錢款的性質——“借款”。但是孫某夫婦並未出具借條,只口頭承諾待理財款被退還後即還款。

後來該理財產品因發售方問題未按時還本付息致被告等購買產品方利益受損,鄒依琳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羈押。

孫某夫婦表示,2014年5月鄒依琳告知孫某夫婦中遠公司以理財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不能按期返還客戶投資款,孫某著急就向原告催要投資款並要挾原告,鄒依琳為避免丟工作承諾投資款會分3、4年返還,所以才會有2014年5、6、7月份鄒依琳轉款共計30萬元給孫某的事。此後鄒依琳以沒錢為由未再還款失聯。

但鄒依琳辯解稱,2016年,她曾經同事得知孫某夫婦所購理財款已被公安部門退賠,鄒依琳家屬即上門催要借款遭拒,鄒依琳遂委託代理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孫某夫婦共同償還借款以及應利息。

目前,法院認為,公民間合法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貸關係的確立需要有表借貸合意的借條、借款交付和出借款來源等客觀證據佐證,亦應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釋。

2016年3月北京朝陽區法院通知孫某夫婦前往領取部分贓款,孫某夫婦被分攤到133.2萬元並被告知該案已結。因鄒依琳為揍轉出的30萬元是退賠被告的理財款,不是借款,所以不同意訴請。

本文源自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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