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取得機票抵扣如何填寫申報表?

4月取得機票抵扣如何填寫申報表?

一、某納稅人2019年4月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1張,註明的票價2700元,民航發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費120元。請問該納稅人應當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根據取得的憑證類型,分別計算進項稅額。其中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需要注意民航發展基金不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基數。

因此,該納稅人在辦理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納稅申報時,應當將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232.84元,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稅額”列,第8b欄“其他”“份數”列填寫1份,“金額”列填寫2587.16元。同時,還需將上述內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

二、納稅人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來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全部銷售額除一般項目外,是否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計算全部銷售額時,既包括一般項目的銷售額,也包括即徵即退項目的銷售額。

三、我公司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了原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後取得16%、10%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符合進項稅額抵扣規定,就可以參與計算加計抵減額。

需要提醒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四、假設A企業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請問A企業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A企業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五、2019年3月我公司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稅額,請問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六、總局即問即答中明確,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的比重。如果某企業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出所屬期2018年10月的銷售額100萬,該100萬是否可以作為2019年10月份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佔比?

答: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應作為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參與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的比重。該例中,企業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補(評估)的100萬應作為申報查補(評估)稅款當月的銷售額參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計算。

七、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資子公司,甲公司無償借款給乙公司,請問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繳增值稅。

八、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從3萬元調整到10萬元後,住宿業、工業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是否需要達到10萬才能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一條和《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的解讀》第二條規定,為了進一步便利小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自開專票試點的行業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也就是說,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試點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九、2019年4月9日起進境物品進口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委會〔2019〕17號),自2019年4月9日起,將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1、稅目2的稅率分別調降為13%、20%;將稅目1“藥品”註釋修改為“對國家規定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進口藥品,按照貨物稅率徵稅”。

十、某境外旅客於2019年1月1日來到我國。當日,該旅客在寧夏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枸杞,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0%,價稅合計550元。3月15日,該旅客從寧夏前往北京,當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羊絨衫,取得退稅商店當天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6%,價稅合計1160元。2019年4月11日,該旅客從上海離境。請問(1)該旅客從上海離境時,是否可以申請離境退稅?(2)如果可以申請離境退稅,退稅物品的退稅額是多少?

答:(1)該旅客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其他地區離境,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境外旅客申請辦理離境退稅,需滿足“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的條件。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旅客從上海(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離境時,其自寧夏購買的枸杞,因離境日距離購買日已超過90天,不能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其自北京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2)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7.6元。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退稅額=羊絨衫的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60*11%=1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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