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七大亮點——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規定

亮點五: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規定

《條例》明確了公開申請提出、補正申請內容、答覆形式規範、徵求意見程序、提交時間起算等內容,並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覆、歸檔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規範。

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七大亮點——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規定

【法條追蹤】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七大亮點——完善依申請公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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