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記載的廟制和禮制的若干問題研究(一)

四、宗廟祭品問題

①玉器

鄭玄在《周禮注》一書中曾有“宗廟獻用玉爵”一語,賈公彥為此註解說:

春夏受享,秋冬一受於廟。廟中則有前設幾法。

有關玉器和禮制的關係問題,我們以後擬另有專文論述,在此先不作論述。

②彝器

根據《周禮·冪人》記錄:“祭祀,以疏布巾冪八尊,以畫布巾冪六彝”。在這裡,八尊六彝是宗廟祭祀的必需。前述所謂的“宗器”一詞,顯然就是對八尊六彝的指代。早在殷代晚期的銅器銘文中,就已經出現了為寢廟而作彝器的記載。見《殷周金文集成》一書14·9098中收錄的一件銅器,其銘文為:“王商貝姒才寢用乍尊彝”。可見,祭祀用彝是有悠久的歷史淵源的。因此,杜預在《春秋左氏傳》一書中才說“鐘鼎為宗廟之常器”。

到了西周初期,周天子仍然繼續施行併發揚光大了這一源自殷代晚期的禮制傳統。證見《盂爵》銘文:“佳王初 於成周王才令盂寧登白賓貝用乍父寶尊彝”。這裡,銘文是西周天子第一次去成周進行 祭時的歷史記錄。賓貝,即貯藏錢貝,以用來製造銅爵。眾所周知的考古事實是:在殷周之際,青銅器被廣泛應用於禮器,作為宗廟祭祀中的重器。它不是春秋時代以後中農具和兵器的廣泛應用的前兆。許倬雲先生在《西周史》一書中曾以“強化國家的機能”來解釋這一現象。(P27) 但是,如果這一想象在殷代只是強化國家機能的話,那麼,到了西周,它已經演變為一種禮制性的必然規定了。因為在先周文化中,周人已經處在一種發達的青銅文化世界了,它或許比殷商更早的接觸到了中亞地區傳來的異文明。如果在先周與商之間作出選擇的話,毋寧說先周青銅文化和中亞文明更可能早點展開了文化交往。張忠培先生在《客省莊文化及其相關諸問題》一文中特別提出了先周青銅文化和早商青銅文化二者所具有的前後相繼性的特點。(P84) 因此,在西周宗廟祭祀中使用彝器,誠如《禮記·檀弓》中所言“夏后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這已經是三代延續下來的定製了。

具體在使用青銅酒具中,《禮記·禮器》中提出了“宗廟之祭,尊者舉觶,卑者舉角”之說。所謂尊卑,根據我在本章的考察,可以發現並非只是指職位和地位的尊卑,還指姓氏上的異同。即:同姓、同宗還是同族這三者的區別是劃分地位尊卑的重要依據。實際上,在西周宗法社會上的尊卑概念,最初就是以同姓、同宗和同族三者作為成立的基礎的。至於它具有了“禮”的意義則是後起的。因此,李先登先生在《夏商周青銅文明探研》一書中就曾精闢地說:

禮器的功能是為了表示使用者的身份等級,用以“明貴賤,辨等列”。因此,也就成為權力與地位的象徵。所以孔子說:“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當時的各種禮制也就由這些禮器體現出來,即所謂“器以藏禮”。(P167)

因此,研究儒家禮教思想如果脫離了對青銅禮器和銘文的研究,也就成為無本之木,成為無源之水了。因為“宗法制度的核心是血緣關係,因此就要提倡尊敬祖先,而尊祖莫大於祭祀,天子諸侯卿大夫等皆有宗廟,要按時祭祀。而祭祀就必須有一套禮儀,就必須使用祭器。由於祭器是國與家的頭等大事,非常鄭重嚴肅,必然用當時最為貴重的青銅來製作祭器。於是,青銅祭器--禮器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在宗法制度的社會需要中產生,並得到了充分的發展。由於宗法制是一種等級制,所以青銅祭器也因等級不同而不同,進而成為不同身份等級的標誌。”(P169) 在此基礎上,原始儒家誕生了。

五、姓氏異同問題

在進行宗廟祭祀活動中,還必須遵守西周王朝規定的姓名異同問題。這也是禮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西周宗法制度成立的血緣基礎。見《左傳·襄公十二年》中的記載:

凡諸侯之喪: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彌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胙祭,臨於周公之廟。

在此出現了三種廟的名稱和祭祀職能,試分析如下:

①宗廟

在金文中出現“宗廟”二字並不多,一般是以“宗”、“宗廟”或“宗室”表現出來。如:《師器父鼎》:“用享考於宗室”。《過白簋》:“用乍宗室寶尊彝”。羌白鼎》:“用好宗廟”。《令彝》:“用尊使於皇室”。《南公有司鼎》:“用享於宗廟”。在《論語·憲問》中提到了衛靈公手下有個人叫祝鮀,是負責“治宗廟”的大臣。所謂“治宗廟”應該就是以安排昭穆和宗廟日常守護之職能。又見《禮記·喪服小記》中所說的“別子為祖,繼別為宗”。因此,宗廟和同姓的“繼別”關係是一種派生關係。

②祖廟

在金文中並無“祖廟”概念出現。在《禮記·喪服小記》中記載說:“別子為祖”。又說:“祖遷於上”。可見祖廟是以“同宗”為基礎的。它是“別子”的派生物。在《陳逆簋》銘文中出現了對祖孫關係和同宗問題的記錄,如下:《陳逆簋》:“陳氏啻孫逆乍為皇祖大宗簋”。在這裡出現了“皇祖”和“陳氏啻孫逆”二者,所謂“啻孫”即嫡孫,“啻”同“嫡”。又出現了“大宗”的概念。而這一“大宗”又是皇祖大宗。本著“同宗於祖廟”的原則,則這裡的陳氏宗族,都是可以在祖廟中出現並進行祭祀祖廟的家族成員。

③禰廟

在金文中尚未發現“禰”字,也不見於《說文解字》中。但是此字卻出現在三禮和《左傳》中。或許這是上述幾部著作晚出的理由之一吧?但是。至少可以說目前尚未發現甲骨史料和金文史料中的“禰”字。

在《禮記·喪服小記》中也記載說到了“繼禰者為小宗”的概念。因此,同族的禰廟是小宗存在的基礎。

六、四時祭祀問題

在《禮記·祭統》記載中首先提到了四時祭祀問題,如下:

凡祭有四時,春祭曰礿,夏祭曰禘,秋祭曰嘗,冬祭曰烝。

但是,在《詩·天保》中出現的四時祭祀概念卻是“礿祠烝嘗”四者。《毛詩》對此問題的解釋是:

春祭曰祠,夏祭曰礿,秋祭曰嘗,冬祭曰烝。

而許慎在《說文解字》一書中的解釋為:

礿,夏祭也。

祠,春祭也。

看來《說文解字》和《毛詩》都贊成以礿為夏祭·以祠為春祭的觀點。對於四時祭祀之名稱的異同,孫希旦在《禮記集解》一書中認為:

愚謂礿禘嘗烝,夏殷四時之祭名也。天子別有大禘之祭,故周改春夏祭名以避之:“春曰祠, 夏曰礿”。而諸侯之祭其名不改。古《春秋》魯有禘祭,而晉人亦曰“寡君之未禘祭”是也。

為此,沈文倬先生在《宗周禮樂文明考論》一書中曾總結說:

四時之祭,群書記載不一,紛然淆亂。其實也不過兩個系統:一,《周禮》大宗伯職所述的祠、礿、嘗、烝,與《詩·天保》的“礿祠烝嘗”,不過春與夏、秋與冬互易之異,相承之跡,依稀可見。《禮記·明堂位》的“夏礿秋嘗冬烝”,鄭注:“不言春祠,魯在東方,或闕之”。《大戴禮記·幹乘》記春夏具曰享,而秋曰嘗冬曰烝。二篇都屬於這個系統。秦漢以後,《爾雅·祭統》、《公羊傳》、《春秋繁露》、《說文》等書所述,完全與《周禮》一致。二,《禮記·祭統》所述的礿、禘、嘗、烝,把禘列入時祭是它的特點。《國語·魯語上》記郈敬之說“嘗禘烝享”云云,可能即是《祭統》的根據。《仲尼燕居》雲“嘗禘之禮”,《郊特性》《祭義》雲“春禘而秋嘗”,具屬這個系統。秦漢以後,《王制》所述與《祭統》完全一致。(P12)

但是,上述四時祭祀說是否符合西周金文史料的記載的實際情況,請看下文的考證:

①礿祭·祠祭

“礿”字,在金文中只一見於《我方鼎》銘文中,但是其內容卻十分重大。如下:

佳十又一月丁亥我乍禦祭且乙匕乙且已匕癸 礿縮二母。

此件銅器收錄在《三代吉金文存》一書卷十·四十三·二中。有的學者認為它是西周初期之物。首先是對“礿”字的說明。如果“礿”為春祭的話,那麼為何在此件銅器中記錄的是在十一月?當時使用的歷法是哪一種?為何銘文中沒有出現王年?根據上述孫希旦之論,我們可以明白使用“礿”而不使用“祠”、又沒有使用西周曆法和王年,正說明了此件銅器出於諸侯之手。其次的問題是“且乙匕乙”和“且已匕癸”二位女人問題。這裡的二位女人名號即:“租乙之妣乙”和“祖已之妣癸”。這裡最為重要的問題是並後製度在金文中的出現!“並後”一詞,首見於《左傳·桓公十八年》中記載,如下:

並後、匹嫡、兩政、耦國,亂之本也。

在亂國的四大禍害中,並後居首位。而這裡出現的是兩位被稱為妣的祖乙和祖巳的妃子。

在此件銅器銘文中,“我”同時祭祀兩位祖輩的女性,說明了她們二人地位的相同。眾所周知,殷墟甲骨卜辭中就出現了對並後現象的記錄。如:

子雍其御王於丁妻二匕已。《續編》1·39·3

王暉先生在《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一書中總結說:

從卜辭中看,商代直系先王之妻不少是“並後”。如中丁之妻妣已妣癸併入祀譜,祖乙有妣已妣庚入祀譜,祖丁有妣已妣庚入祀譜,武乙有妣戊妣癸入祀譜。這種有二妻或三妻一同入祀的現象,說明其地位是相等的,應即“並後”現象。(P291)

《我方鼎》銘文的出現,說明了在四時祭祀活動中存在著對“並後”現象的祭祀。

“祠”字,在金文中,也只一見於《商尊》銘文中。也是西周初期之物。如下:

佳五月臣才丁亥帝司。

這裡的“帝司”二字,一般都認為是“禘祠”二祭。祭祀時間為五月,或許還可以算作是春祭吧。而且,也沒有王年。但至少把“祠”作為夏祭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我方鼎》中的“十又一月”和“礿祭”的同時出現,只有一種可能,即:《我方鼎》銘文中使用的是以十月作為建月之首的顓頊歷。亦即,所謂春祭不是春季之祭,而是指作為建月之首的“王正月”意義上的“春”。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和諸侯曆法中的“十又一月”的“春祭”才能統一起來。

但是,如果《我方鼎》和《商鼎》都不使用周正的話,它們是否使用的是同一種曆法體系呢?在肯定“礿為春祭”而“祠為夏祭”的情況下,不可能出現相連的兩個季節在具體時間上產生出七個月的跨度。就這兩件銅器而言,要麼各自使用不同的歷法,要麼礿和祠的時間性含義有誤,要麼有一件銅器為偽器。三者必居其一。

但是,當《臣辰盉》銘文出現時,我們就必須改變“春祭曰礿”的觀點了。銘文如下:

佳王大龠於宗周……才五月既望隱酉。

在這裡的“龠”即“禴”,和“礿”字為繁簡字。時間為五月,正是周曆的夏季。《商尊》說五月為“祠”,《臣辰盉》說五月為“礿”。看來,“春祭曰礿”說並非西周時代的產物,而是春秋或秦漢時代學者的作偽。礿祭中使用的具體祭品,一般多為根據《周易·升卦》中的“孚乃利用礿”和《周易·既濟卦》中的“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礿祭”的記載。可見這裡的“礿祭”才是這一概念的首出之處。而所謂的“礿祭”,一般以為是“祭之薄者”。王暉先生甚至提出了“以新菜祭祀先祖”之說。(P213)此說的根據是《漢書·郊祀志》中的“煮新菜以祭”。但是,《漢書》中的記載和西周的祭祀制度有無對應性呢?這是我們現在無法考察的。

②禘祭·祠祭

“禘”字,在金文中多作“啻”。已見前述考證。

③嘗祭

“嘗”字,在金文中出現比較多。最多見是所謂“歲嘗”、“用烝用嘗”和“以烝以嘗”。因此,這三個是當時的習慣用語。如下:《姬鼎》:“用烝用嘗”。《陳侯午簋》:“以烝以嘗”。《酓前鼎》:“以共歲嘗”。因為“用烝用嘗”和“以烝以嘗”具有了習慣用語的含義,所以在《姬鼎》銘文中沒有說明作器時間。其中出現“歲祭”一詞的,又多為楚王酓之物,也多沒有說明王年。因此,“歲嘗”是一種在楚國所特有的祭祀活動。它和“嘗”不是同一種祭祀。“嘗”字,首見於西周早期銅器《效尊》銘文中,如下:

佳四月初吉甲午王雚於嘗公東宮內卿於王易公貝五十朋。

這裡,“王”和“公”同時出現,祭祀時間為周的四月。這和秋祭是不太著邊際的。又見《六年召白虎簋》銘文,如下:

佳六年四月甲子……用乍朕刺且召公嘗簋。

祭祀時間還是在周的四月。這兩個周的四月進行的祭祀活動,對“秋祭曰嘗”說是一個沉重地打擊。

④烝祭

“烝”字,首見於西周早期的《高卣》銘文中,如下:

佳十又二月王初館旁佳還才周辰才庚申王飲西宮烝。

又見於《段簋》銘文中,如下:

佳王十又四祀十又一月丁卯王才畢烝。

這裡,“佳十又二月”和“佳十又一月”都是在冬季,也都是在以二月為建子的情況下,這和烝祭的時間規定是一致的。郭沫若先生在《金文叢考》一書中以為是“偶合”。地點是在畢。具體祭祀地點在西宮。

可見,在殷周金文中,完全符合《禮記·祭統》中記載的四時之祭說的,只有烝祭一種。

“烝”字,在金文中皆寫作從米從豆的“ ”字。也有在“豆”字下又從左右手之形的,表達捧起獻祭之意義。看來進行烝祭是需要使用米和青銅豆。前面我們分析過米宮的職能,可能就有“舂”和“烝”的雙重含義在內吧。而且,在吳闓生《吉金文錄》金·四中所收《 豆》銘文中就出現了“大師 乍烝尊豆”一語,可以證明烝祭要使用尊和豆。

除此之外,在烝祭活動中還要使用牲。見《尚書·洛誥》中的記載:

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

新邑指洛邑。又依《國語·周語》的記載,烝祭用牲根據使用方法的不同,又分為全烝、房烝和餚烝三種。限於本專題不是研究祭祀方法問題的,在此先不贅述。

此處的烝祭在戊辰,後面又說:

在十有二月,唯周公誕保文武受命,惟七年。

可見烝祭的時間是在冬季。

進行烝祭,必須符合昭穆制度的規定。否則就是逆祀,就是躋,就是僭越和非禮行為。見《國語·魯語》中的記載:

夏父弗忌為宗,烝將躋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曰:“我為宗伯,明者為昭,其此為穆,何常之有?”有司曰:“夫宗廟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長幼而等胄之親疏也。夫祀,昭孝也。各致齊敬於其皇祖,昭孝之至也。故工史書世,宗祝書昭穆,猶恐其踰也。今將先明而後祖,自玄王以及主癸莫若湯,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烝也,未嘗踐湯與文武為不躋也。魯未若商周而改其常,無乃不可乎?”

韋昭為此作的《注》為:

此魯文公三年喪畢祫祭先君於太廟,升群廟之主,序昭穆之時也。《經》曰:“八月丁卯,大事與大廟,躋周公”是也。僖,閔之兄,繼閔而立。凡祭祀,秋曰嘗,冬曰烝。此八月而言烝,用烝禮也。凡四時之祭,烝為備。

可見這次烝祭有兩件事不合周禮:一是昭穆次序不對。二是祭祀時間不對。在此,秋用烝祭只是為了追求排場,即:“凡四時之祭,烝為備”,所以遭到了有司的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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