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開發區富鑫菸酒經銷部銷售假冒“五糧液”被處以一萬元罰款

基本案情:當事人以每瓶620元的價格購進2件52度的“五糧液”白酒,以每瓶880元進行銷售。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對該“五糧液”白酒鑑定為假冒該公司“五糧液”註冊商標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處以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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