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当事人以每瓶620元的价格购进2件52度的“五粮液”白酒,以每瓶880元进行销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五粮液”白酒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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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05:25:38 內蒙古紅火新聞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每瓶620元的价格购进2件52度的“五粮液”白酒,以每瓶880元进行销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该“五粮液”白酒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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