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違法行為被公訴為何讓社會群起攻之?整肅律師行業違法開始了?

大愚若知


不請自來,談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青海女律師林小青因擔任套路貸公司法律顧問,而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觸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這一事件引來諸多律師非議,多數律師認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對於林小青律師是否構成犯罪,我不瞭解案情不做評價,但是本人認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不成立敲詐勒索罪的觀點值得商榷。

我國刑法對於敲詐勒索罪的成立有嚴格的規定,其構成要件有二。第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非法佔有在套路貸中就是欲佔有法律不支持的利益,如年息36%以上的利息、流質、流押質押物和抵押物;第二,以實施恐嚇、威脅為手段讓被害人產生恐懼感而違心交付財物。提起訴訟在形式上是合法手段,但是,形式上的合法不等同於目的上和實質上的合法,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法盲、弱勢群體對於陷入訴訟有恐懼感,因為怕的心理存在,大量的人違心的喪失利益,中國民間的一直有寧可屈死也不打官司的觀念。老百姓恐見官、怕見官。如果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不會成立敲詐勒索罪的手段,那麼以舉報相要挾向貪官索取錢財也不成立犯罪,而且中國刑法也應刪除虛假訴訟罪的罪名,所以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要主客觀相一致,主觀上,要論證林小青律師有沒有幫助顧問單位索取非法利益的認識和目的;客觀上,要論證林小青律師是把提起訴訟當成維護顧問單位合法利益的手段還是恐嚇債務人為顧問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律師作為一個特殊職業,為罪犯服務,只能在犯罪行為結束後。如果為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和單位服務,為其出謀劃策,能獨善其身?

本人認為,作為一名律師,林小青是懂得套路貸公司的違法性的,在知其違法的前提下,林小青律師依舊擔任該公司的法律顧問,是有違律師法和職業道德的。


浭水之子


林某青被公訴,在社會中引起的反響有兩個方向:

1.律師內部。

很多律師認為,為當事人辯護是他們的工作,所謂拿人錢財,與人消災,一切以打贏官司為目的。這些人往往把官司當成了一場辯論,只有輸贏,沒有公理。因此,當林某青被公訴後,這些人就怕了!因為,以後他們再在法庭上耍流氓,很可能也會被追究責任的。

但是,對於那些堅守職業道德的律師而言,實際上是沒有什麼影響的。昨天見過一名律師寫的一句話,感覺非常棒,他說:“為犯罪者辯護,不是為了給他脫罪,而是為了辯明事實,讓他罰當其罪!”

說得多好啊!這才是律師本該持有的態度!

2.社會大眾。

林某青被公訴,社會大眾叫好聲一片,可見律師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法庭上,本該是伸張正義的地方,但是有些律師為了打贏官司,與下家沆瀣一氣,枉顧事實,甚至偽造證據,讓受害人有冤無處申,有苦無處訴。所以,他們恨這些為虎作倀的人,律師也被冠以“訟棍”的稱謂。

綜合來說,這是一件大好事,至少說明上層已經開始關注律師行業之中的不正之風,對於那些助紂為虐的人來說,也是一個警示!


願做一顆小小草


不管什麼行業,都會有害群之馬出現,律師行業也不例外。作為一個律師,參與了一個"黑″公司的運作,並且有行動,有作為,這本身就具備"共犯″的顯著特徵。然而卻有人借律協的名義,煽動全國的律師起來對抗法津,這實在令人震驚!律師就可以把自己置身於法律之外,就可以高人一等嗎?按照這些人的理論,黑社會的頭子才是犯罪人,其它人都不具備嫌疑人的條件。網絡犯罪主謀才是犯罪嫌疑人,其它打工者都不是從犯。這是什麼理論?律師就是這樣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嗎?一個成熟的律師,加入到一個非法公司做法律顧問,卻不知道公司是什麼性質,是否合規合法,鬼才相信!而某些律協的行為,更讓社會警惕,律師行業確實該嚴厲整頓了!


大漢子民14


看到這個事後,好像聯想到不少,捋一捋,寫下來,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印象裡,打官司這種事,應該是要付出不少時間、精力和財力的吧?所以,個人感覺大多數人應該都是不喜歡打官司的,起了衝突也大多優先考慮私下解決,除非是自己解決不了,但是又考慮到自己受到的傷害,以經足夠支持自己付出相應的代價,來堅持去走法律的途徑。

可以說,覺得自己受到傷害了的人,堅持去打官司,是想要撫平傷害給自己帶來的痛苦:從個人的精神和物質上,安慰自己的情感,彌補自己的損失,懲罰給自己帶來傷害的人,至少可以讓和自己有交集的人知道,這件事上自己沒錯;而從社會層面上,則可以警告類似的“壞人”,或者說至少可以減少類似“壞人”的誕生率……

可是,畢竟法律條文不會自己說話,以文字為表達方式,難免會有這種表達方式的漏洞,如果讓“壞人”鑽了空子逃避懲罰,甚至沒罰著“壞人”反倒罰了“好人”,那麼難免會人人自危,到時候誰還願意做“好人”,要是沒有制止而令其發展到,比“誰更壞誰就能過的更好”的地步,那麼就算是對“壞人”來說,也是沒好處的吧,想想就覺得太恐怖了;

所以,要有懂法律的人幫助法律懲罰“壞人”,已達到懲惡揚善的根本目的 ,說到底也是為了讓大家有一個安穩的講道理的生活環境,畢竟,只有這樣,才能讓大家都有一個,明白自己不該做什麼的環境,減少不必要的爭端,前兩天頭條裡說人族要永生了,可萬一沒趕上,人生不過百年,如果可以讓打官司這種事,少佔或不佔時間,也是挺好的一個事兒……

畢竟在法律合理懲罰情況下,看到“壞人”受到的懲罰越重,“好人”心裡越踏實,所以,感覺題目裡的這件事,讓大家反感的應該是有人願意幫“壞人”說話,這有可能會減少對“壞人”應有的懲罰;甚至有可能,瞭解如何藉助“本應保護好人的法律”的漏洞的人,本身就是要來傷害“好人”的“壞人”,真是太讓人感到壓抑了,觸發大眾心中的恐懼,自然會被大家群起圍攻……

另外,希望所有的事都能查清楚,不要冤枉好人也別放過壞人……

再補充一點想法,如果可以想辦法,從法律層面上規定好:“壞人”一方的律師,掌握了“壞人”作惡的任何證據後,都要全部上交法院,並且這種行為是合法的、被國家保護的,重點也要對這些律師的人身安全做出保護,防止他們被報復,這樣,讓“壞人”覺得做壞事是沒有任何保障的高風險行為,“壞人”做的“壞事”就會越來越少吧;至於,如何儘量減少“壞人”的產生,需要從道德教育上著手吧……


我也說該名字已存在


因為這一個“律師”在法庭上被抓現行的違法行為,就是“律師”行業的普遍現象,只是這個被抓現行而已;更準確的說,以“律師”這個行業的“謀利”模式,這種行為必然就是普遍現象,其“職能”就必然是這個方向。

法,本為公器,卻不可避免的淪為訟棍和罪犯的利益共同體牟求有害於公義的私利!這就是訟棍這個行業的荒悖之處!

何謂法?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罰加乎奸令者也!

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無陳詞濫調,無不知所云,無酸腐雞湯,無繽紛喧囂,唯有一點赤誠真意,一點犀利深刻;君若有得,乞輕落玉指點贊、貴手轉發;若有相左之真知灼見,請評論中不吝賜教。

長風浩蕩


這件案無論結果是怎樣,都有教育意義。很多律師認為打開門做生意誰來都是客,為犯罪公司提供法律服務不是犯罪,為幫犯罪分子脫了罪沾沾自喜。這件事讓很多律師陷入了沉思,重新定位法律服務意義。律師,應該為正義服務,為法律的公平施行服務,不要為蠅頭小利折了腰。



王貝貝律師


這個律師助紂為虐。現在正熱賣的,古天樂主演的《反貪風暴4》,電影裡的律師就是黑社會頭子。還有法官只要不受賄,無論是故意還是無意判錯案,不用負任何責任,旱澇保收。



潘龍江紅塵情歌創作人


不能容忍一個行業不是為司法公正而活著,而是為了錢而活著。不是為伸張正義而存在,而是成為富人欺壓窮人的鷹犬。沒錢就沒人幫助打官司,有錢就打得起一切官司。沒錢有理也不會協助打官司,有錢沒理也可以打贏官司。法律要嚴重關注這一行業,要密切注意這個職業在罪與非罪之間徘徊狀態,必須讓其成為司法公正的補充,而不可以成為罪惡的幫兇。世界上從不需要沒理攪三分的大律師,而是需要司法公正。


手機用戶64148718763


這個事情我看了相關的報道,不過是一位律師寫的,內容是一位林姓女律師好像還是位知名律師給一家套路貸公司當法律代表,幫助犯罪人員討債,案件涉及十多人只有她一人不認罪,現在正在做無罪辯護。律師這個行業是法制國家不可缺少的職業,從職業性質來看就是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看一些書籍介紹古代人們對律師評價不高,管他叫刮地皮的,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前三十幾年律師的作用基本上沒有發揮出來,那時候有句話叫公檢法是一家,案子都是商量著來,也沒有律師什麼事。隨著法制的進步,我個人認為是西方國家理念傳人中國,律師的作用越來越大,而律師作為一個能夠參與案件審理的特殊人員有著合法謀取利益的權利。有的律師就做一些不和規矩的事情了!前一段時間我一個親戚涉及一起案件,事情不復雜我這位親戚年歲已高並且全部坦白沒有任何隱瞞,起訴階段一名律師找到我家親戚說要五萬就可以擺平,用這個錢去收買檢察院就不起訴了,我堅決反對,可是我親戚膽子小怕律師拿不到錢使壞,就給了三萬。後來還是被起訴了,而且那名律師一直沒有露面,都沒有參加法庭辯護。在聽說無罪判決後天天找我親戚要剩下的兩萬,還威脅不給就讓檢察院抓人。這次我堅決不讓給錢,我說檢察院法院有不是律師開的,別理他。最終二審維持無罪。現在某些律師不光搞案子還要高更大的事情,像美國的奧巴馬、克林頓一樣。宣揚什麼法律人治國,這個純粹是瞎胡鬧,最後一句話任何人都要在規矩內做事。不要no zuo no die


反光防彈背心


我從1981年開始律師生涯 知道中國的律師不好乾,,在一個封建殘餘,資本運作相互勾結的時代,你想脫俗,鐵肩擔道義,雙手託天平,做一個好律師,根本不可能。各種騙子公司扯大𣄃,利用律師行騙,而律師為了賺錢為騙子公司充當軍師,更甚者拉攏公檢法司幹部為虎作倀,所以整肅律師行業十分必要,現在的律師不僅是為壞人辯護的問題,而是成了社會腐敗的催化劑,一切向錢看葉小青一案應當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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