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解析: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暴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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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 餘乃榮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符青友等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銷燬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賄案

01

基本案情

案件解析: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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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符青友,男,1964 年 10 月 20 日出生。2012 年 1 月 6 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的情況略)

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符青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抽逃出資罪,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被告人汪利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抽逃出資罪、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符臘美、黃智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道財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抽逃出資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向旌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符青友、汪利群、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符臘美、黃智勇均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旌德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事實

2003 年,旌德縣人民政府對旌陽鎮北門舊城區進行改造,被告人符青友等人成為失地農民。同年年底,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合夥購買了一臺挖掘機,並邀請了旌德縣旌陽鎮新光村書記馮德田隱名合夥,以“三友公司”名義在北門範圍內承攬土方工程。符青友提議以“當地事應當由當地人做”為由壟斷北門範圍內土方工程,汪利群、劉道財表示同意。之後,符青友等 3 人採取暴力、威脅、圍堵等手段先後強行承攬利民安置區土方工程、中易公司在北門範圍內的土方工程、解放北路道路工程,從此確立了符青友等人在北門建築勞務市場的強勢地位。

2002 年 3 月,旌陽鎮原新光村北門勞務隊成立,由呂寬仂任隊長,成員主要是北門村民組有運輸機械的農民。2007 年 10 月,符青友邀集呂寬仂、符青紅、謝觀宏、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等 18 人以入股形式籌集資金將北門村民組範圍內的建築勞務一次性“買斷”。成立了新的北門勞務組。符青友實際控制該勞務組,決定人員安排、價格確定、糾紛解決等重大事項。在勞務組內部,呂寬仂、謝觀宏、黃智勇、符青紅、黃國有、張國慶、王文賓等有明確分工。2008 年,該勞務組擴大組織成員吸收符臘美加入,並進而擴大範圍,買斷和平、老伍村民組在旌陽鎮中易文錦苑二期建設工程中的勞務。2010 年 6 月,符青友邀集汪利群、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符臘美等共計 16 人買斷窯上、汪家村民組在旌陽鎮中易文錦苑三期建設工程中的勞務。北門勞務組成為符青友所領導組織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

自 2003 年起,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通過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利益。其中,三人在承攬的北門土方工程中非法獲利 1067721.36 元。2007 年至2011 年間,符青友控制的北門勞務組,通過強迫交易手段在沙石供應方面非法獲利 1927023.54 元。此外,符青友等人通過敲詐勒索手段獲取補償款共計 343660 元。北門勞務組將上述違法所得在勞務組成員之間平均分配,已查明的分紅金額達 210 萬元。

為維繫組織的生存和發展,該組織將非法聚斂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為組織成員提供工資、福利、生活費用;部分用於購買機械設備、承攬工程;部分用於支付醫療費、行政罰款等;部分用於“買斷”其他村民組勞務,擴大勢力範圍、攫取更大的非法經濟利益,從而使該組織進一步坐大成勢,稱霸一方。

以符青友為首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已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情況下,除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抽逃出資,故意銷燬會計賬簿,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賄等犯罪活動外,還組織實施強行索要補償費、無施工資質及未取得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等違法活動。該組織通過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給在旌陽鎮北門社區內生活的群眾及生產經營者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及生產經營者不敢要賬,或放棄工程,或不敢控告;致使開發商、承建商不能自主選擇土方施工者及建築材料供應者,被迫接受三友公司及北門勞務組提供的勞務。該組織嚴重危害了旌德縣建築領域持證經營、自由交易、公平競爭等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極大地危害了旌德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事實略)

案件解析: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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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縣人民法院認為,以被告人符青友為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汪利群、呂寬仂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符臘美、劉道財為一般參加者的團伙,人數較多,分工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結構穩定,組織成員均服從符青友指揮。該組織以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為依託,以恐嚇、滋擾、圍堵、鬨鬧、聚眾等脅迫性手段,欺壓群眾,確立稱霸北門勞務市場的強勢地位,對北門區域內勞動群眾、開發商、建築商、建築材料供應商等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長時間非法控制和壟斷北門土方工程,沙石、磚塊供應及運輸等勞務市場,採用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等非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大肆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這些經濟利益或用於進行購買機械設備、“買斷勞務”等犯罪準備,或用於為組織成員提供工資福利和生活費用,籠絡組織成員,或用於行賄牟利等違法犯罪活動,以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坐大成勢,稱霸一方。該組織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北門勞務市場交易秩序,對旌德縣房地產開發行業的正常秩序產生了惡劣影響,損害了旌德縣的經濟發展環境。被告人符青友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汪利群、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符臘美、劉道財的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數罪併罰。判決如下:

被告人符青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了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犯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萬元;犯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

(其他被告人判決情況略)

宣判後,符青友、汪利群、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符臘美提出上訴,均認為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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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3 年,旌德縣人民政府對旌陽鎮北門舊城區進行改造,被告人符青友等人成為失地農民。2004 年,旌德縣縣城北門街區改造建設指揮部在旌北改[2004]3 號會議紀要中要求在價格、質量、服務效果同等的情況下,由所在地村級勞務組織優先承攬勞務。

2003 年年底,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合夥購買了一臺挖掘機,在北門範圍內承攬土方工程。為便於承接工程和解決糾紛,三人邀請了旌德縣旌陽鎮新光村(2005 年併入北門社區)書記馮德田隱名合夥,以“三友公司”(當時未註冊)名義承攬工程。2004 年年初,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以土地被徵用,需要尋找生活出路為由,向旌德縣政府提出申請,要求以“三友公司”的名義承包北門舊城改造中的各項勞務,得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的批示。2006 年 3 月符青友、汗利群、劉道財註冊成立了三友公司,符青友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經營及重要事項的決策;汪利群負責該公司財務;劉道財負責工程施工。其間,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三人利用旌德縣北門舊城區改造之機,為強攬工程,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並以三友公司為依託,大肆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抽逃出資,故意銷燬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賄等行為,對旌德縣城北門範圍內的土方工程形成較大影響。自 2003 年至案發,該犯罪組織在北門土方工程中非法獲利 1067721.36 元,上述非法獲利已作為三友公司利潤在股東間按出資比例分配。

2002 年 3 月,為加強城區建築勞務市場管理工作,旌陽鎮原新光村成立了新光村勞務市場管理領導組,所轄的北門、老伍、窯上等村民組分別成立勞務隊,從事建築工地運輸業務。其中,北門勞務隊由呂寬仂任隊長,成員主要是北門村民組有運輸機械的農民。2007 年 10 月,符青友出面將北門村民組範圍內的建築勞務一次性“買斷”,吸收呂寬仂、符青紅、謝觀宏、黃國有、王文賓、張國慶等十八戶入股參加,形成買斷後的北門勞務組。符青友等人為強攬沙石、紅磚供應及運輸勞務,以買斷後的北門勞務組為依託,為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對北門村民組所轄範圍內在建工程的沙石、紅磚供應及運輸勞務形成較大影響。2008 年,該組織吸收符臘美加入,並買斷和平、老伍村民組在旌陽鎮中易文錦苑二期建設工程中的勞務。2010 年 6 月,該組織吸收汪利群加入,買斷窯上、汪家村民組在旌陽鎮中易文錦苑三期建設工程中的勞務。該組織自 2007 起至案發,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行為,對北門村民組所轄範圍及被買斷勞務的在建工程中沙石、紅磚等建築材料供應及運輸勞務產生一定控制。符青友等人將通過強迫交易手段高價獲得的沙石供應交由其他人承攬,從中獲取鉅額利潤,在沙石供應方面非法獲利 1927023.54 元;通過敲詐勒索手段獲取補償款 303660 元。該組織將上述非法獲利在成員間平均分配,已查明的分紅金額達 210 萬元。

以符青友為首要分子的兩犯罪組織除單獨實施上述行為外,還在旌陽鎮解放北路等部分工程建設上,為了各自利益,相互幫襯,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強攬土方工程和勞務,符青友等人實施的具體犯罪活動如下:

1.2003 年 11 月,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合夥購買了一臺挖掘機。為強攬旌陽鎮利民安置區土方工程,3 人未經被害人陳穎松同意便將挖掘機開到陳穎松的施工現場。符青友通過謾罵、恐嚇挖掘機駕駛員,攔停工程機械的威脅方式,強行要求承攬部分工程。陳穎松被迫將部分工程交給符青友等 3 人施工。後陳穎松退出利民安置區土方工程,離開旌德縣。之後,符青友等 3 人以北門農民失地為由,並以“三友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成立)名義,向旌德縣政府申請承包北門舊城改造中的各項勞務,得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的批示。符青友、汙利群、劉道財故意曲解該批示的本意,借該批示對中易公司施壓,強行要求中易公司將利民安置區剩餘土方工程交由 3 人施工,中易公司被迫與 3 人簽訂協議。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從該項工程中非法獲利 234973 元。

2.2004 年年初,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多次找到中易公司,以農民失地為由,歪曲“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批示的本意,認為在北門範圍內的土方工程必須由 3 人施工,強行要求中易公司將北門開發範圍內的土方平整工程交由 3 人施工,中易公司被迫答應。符青友、汪利群、劉道財從該項工程中非法獲利562430.89 元。

(其他強迫交易的事實略)

(一)強迫交易的事實

1.2007 年 10 月,旌德縣泰科置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旌陽鎮泰科上河銘門工程,該工程土方項目由三友公司承攬施工(含開挖、回填、清運)。同年 11 月,在施工過程中,當施工方負責人蔣兆華要求被告人符青友履行協議,將渣土清理外運時,符青友卻以渣土中含有中易公司的渣土為由,要求施工方另行支付費用。為了不延誤工期,泰科公司被迫答應符青友的要求,額外支付了 39450 元。

2.2008 年 1 月,旌陽鎮中易北組團 1 號樓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張國慶、黃智勇找到施工方負責人吳成震,要求磚塊運輸必須交由北門勞務組承攬,或者支付補償款。為了不延誤工期,吳成震被迫同意對北門勞務組進行“補償”,共支付補償款 23210 元。

3.2008 年 2 月,旌陽鎮中易北組團 2 號樓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呂寬仂、謝觀宏、符青紅、黃國有、張國慶、黃智勇、王文賓找到施工方負責人吳洪峰、方衛國,要求磚塊運輸必須交由北門勞務組承攬,或者支付補償款。為了不延誤工期,施工方被迫支付紅磚補償款 5120 元。上述被告人採取同樣的方法向中易北組團 3 號樓、4 號樓施工方負責人溫宗淮索取了紅磚補償款 10000 元。

(其他敲詐勒索的事實以及故意銷燬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賄等事實略)

(二)敲詐勒索的事實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三友公司與北門勞務組在資金來源、業務範圍、利潤分配上相互獨立,一審判決將三友公司與北門勞務組認定為符青友統一領導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不當。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將獲取的經濟利益在股東或勞務組成員間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東或勞務組成員將分得的經濟利益用於各自的家庭生活,未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再用於組織的生存和發展,認定本案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證據不足。符青友等人在承攬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應的過程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方式。一審判決認定符青友等 10 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不足……符青友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其中,組織、領導強迫交易 38 起,非法獲利 3246744.90 元;敲詐勒索 10 起,犯罪數額 303660元;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 40000 元;行賄 89759 元等。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九十三條;1997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符青友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五萬元。

(其他被告人改判情況略)

02

主要問題

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暴力性?

03

裁判理由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2009 年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 2009 年《紀要》)指出,危害性特徵(非法控制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該紀要同時還指出,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非法控制特徵)。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因此,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確保不枉不縱。

本案被告人符青友等人通過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基本壟斷了旌德縣城北門開發改造範圍內的土方工程,並對北門村民組所轄範圍內在建工程的砂石、紅磚材料供應、運輸業務進行了控制。從表面上看,已經初步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檢察機關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也認定符青友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 2009 年《紀要》的精神,僅僅形成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並不能滿足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條件。

組織

從組織特徵上看,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的人員雖都服從符青友的管理,組織成員較多,但其層級不清晰,組織體系不明顯,並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與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相比,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具有較強的組織性、穩定性、嚴密性,組織內部一般存在明確的層級結構、較為嚴格的幫規戒律,且組織者、領導者明確,骨幹分子基本固定,能夠對組織資金使用、人員安排、重大違法犯罪活動等事項予以掌控。本案中,三友公司與北門勞務組採用的都是參與者平等出資、利潤平均分配的經營模式。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的內部人員雖有分工,卻無明顯的層級結構。當與開發商、承建商產生糾紛時,成員間相互通知,為追求共同的經濟利益自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並非是為維護組織利益、接受組織調遣、遵照組織紀律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且每次參與的人員不確定,一般是當天在家的勞務組成員。既沒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也沒有約定俗成的紀律、規約,不能認定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經濟

從經濟特徵看,2009 年《紀要》指出,“所獲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一般是指購買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經費,為受傷、死亡的組織成員提供醫療費、喪葬費,為組織成員及其家屬提供工資、獎勵、福利、生活費用,為組織尋求非法保護以及其他與實施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費用支出等。本案中,符青友等人通過北門土方工程、砂石供應及實施敲詐,非法獲利 300 餘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但在利益分配上,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都將獲取的經濟利益平均分配,組織的財務機構只是空轉,成員將所得利潤用於各自的家庭生活消費,並未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用於組織的生存和發展。例如,三友公司每次需要購置設備以及北門勞務組三次買斷勞務,都是參加者平均出資,獲取的利潤平均分配,且三次參與出資買斷勞務的人員也不完全相同。可見,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在經濟方面具有“遇事共同籌資、獲利坐地分贓”的特點,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地攫取經濟利益並有組織地將經濟利益用於自我發展是迥然有別的。

除了以上組織特徵、經濟特徵方面的欠缺之外,涉案犯罪組織行為方式的暴力性不明顯,也是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將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重要原因。一審宣判後,符青友等人上訴提出:三友公司、北門勞務組承攬的工程、從事的勞務都是本村村民組的項目,對外村村民組的工程、勞務都是通過出錢購買、給予補償等方式獲得,沒有以暴力、威脅手段獲取,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因此,對符青友等人的三友公司、北門勞務組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結合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全面審查,尤其是如何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案件解析: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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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大特徵”之一。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界定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分析條文並結合 2009 年《紀要》、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 2015 年《紀要》)的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行為的有組織性。行為的有組織性,是指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利益,由組織成員有計劃、有安排、有分工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司法實踐中,為了組織利益,一般而言主要表現是爭奪勢力範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等。(2)行為的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既包括違反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也包括尚不構成犯罪的其他違法行為。(3)行為危害的嚴重性。行為危害的嚴重性,一方面體現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期間需要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根據實現非法控制目的的需要,一般應觸犯多個罪名;另一方面也體現在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4)行為的暴力性。2009 年《紀要》指出,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徵,而“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商”“調解”,滋擾、鬨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可見暴力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必備屬性,即便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暴力行為,也往往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為後盾的。2015 年《紀要》明確指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徵。這一點其實不難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能夠實現對人民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並進而實現非法控制,依靠的正是暴力血腥的違法犯罪手段。黑社會性質組織並不排斥非暴力性犯罪,甚至當其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會以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但這並不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會自動放棄使用暴力手段,更不是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過程中可以沒有明顯的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如日本著名的暴力團(我國稱之為黑社會組織)“山口組”,發展至今早已脫離了隨意打殺的低級階段,主要依靠涉足娛樂、服務等產業來不斷獲取鉅額經濟利益。但是應當看到,“山口組”的發跡史充斥著各種各樣嚴重的暴力犯罪,而且,即便是現在,當利益受到威脅時,暴力犯罪也還會重新成為其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因此,不管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手段如何變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點都是不會改變的。

本案中,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的成立具有特殊的時代背景。被告人符青友等人在旌德縣人民政府於 2003 年對旌陽鎮北門舊城區進行改造時成為失地農民,符青友等人成立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以失地農民的身份承包北門改造中的各項勞務,最初只是為了解決失去土地後的生計問題,這種現象在當時、當地並非個例。正因如此,旌德縣城北門街區改造建設指揮部旌北改[2004]3 號《北門改造指揮部關於勞務問題協調會議紀要》中提出“當地勞務當地做,同等條件下要照顧失地農民的利益”。三友公司向縣委、縣政府提交了要求優先承攬北門舊城改造中各項勞務工程的申請書,縣委、縣政府、旌陽鎮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同意了符青友等人的申請。在旌德縣範圍內,“當地事由當地人做”是人人皆知的規則,當地領導知道,也認可這一做法。在北門勞務組、三友公司與施工企業在找外單位施工過程中發生諸多糾紛時,當地政府或者北門社區都是支持北門勞務組、三友公司的。可見符青友等人成立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的目的是在自己原本生活的地域內從事土方工程、勞務,自謀生路,不是為了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去建立與政府對抗的“地下王國”,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儘管其在此過程中有組織地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但與那些妄圖建立非法秩序,依靠逞強鬥狠,通過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達到非法控制為目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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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符青友等人利用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有組織地在旌德縣城北門建設工地上承攬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應業務,並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僅從觸犯的罪名、犯罪的次數以及非法獲利數額等方面來看,其行為基本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有組織性、違法性和危害嚴重性等特點。但符青友等人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的手段的暴力色彩極為微弱,既沒有帶領組織成員實施打打殺殺的行為,也不是通過暴力在旌德縣城對人民群眾形成事實上的心理威懾。符青友等人在承攬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應業務過程中,大多數是以“當地事由當地人做”、政府批覆“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勞務”等為理由,與開發商、承建商進行“談判”“協商”承攬工程,而這些“談判”“協商”並不是以暴力為基礎。在少數項目中,符青友等人以自己是失地農民要生活、“工程在誰地皮上勞務由誰做”為理由,採取到工地堵門、堵路、不讓施工等手段強攬土方工程或砂石供應,沒有直接對開發商、承建商或其他提供勞務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開發商、承建商之所以妥協退讓,也不是基於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恐懼,而是為了避免因符青友等人的滋擾導致工程拖延。與其說開發商、承建商的心理受到強制,不如說是不勝其煩。因此,本案在行為特徵方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的行為方式存在明顯區別。

綜上,二審法院不認定三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並對被告人符青友等人予以改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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