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考證下的周王室遷廟制度研究 》

《西周金文考證下的周王室遷廟制度研究 》

作者 京都靜源 教授/文學博士

遷廟制度和毀廟制度是密不可分的。這是西周宗廟制度上的一條重要原則。賈公彥在《周禮註疏》一書中為此特別解釋說:

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廟不毀,故云祧也。

可見,祧廟是由毀廟制度而形成的。遷廟制度在其本質上是儒家宗法思想的直接來源。賈公彥在《周禮註疏》中對此問題總結出一句話,即:“諸侯既不可與天子同有二祧”。這句話把原始儒家宗法制度的血緣關係闡述得十分清楚。王國維先生在論述商周政治制度的區別時曾總結為以下三點: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記天下。

但是,現在的問題是“諸侯既不可與天子同有二祧”之說,這無異於對注重血緣關係和立子嫡問題的西周政治制度的徹底否定。所以,王暉先生在《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一書中就嘗試著對王國維上述之說的修改和部分否定。

①“祧”字諸說的考察

“祧”字,在古代經學家和文字學家的眼中意義是不同的。大致有以下五種解說,如下:

其一,遷廟說

見許慎《說文解字》一書中的記載:

祧,遷廟也。

此說的特點是把祧廟解釋成遷廟,但是,通過我們上述的論述可以得知,祧廟和遷廟還是有一定區別的。

其二,曾祖廟說

見服虔為《左傳·襄公九年》所作的注:

曾祖之廟曰祧。

此說的意義在於肯定了祧廟的接受對象,並且有試圖以此來解說“親廟四”說的具體成因。

其三,遠廟說

見鄭玄《周禮注》一書中的記載:

遠廟曰祧。

此說和上述之說有一定相同之處,都是立足於為解說“親廟四”的成立的立場上。但是,在具體區分“曾祖”和“遠祖”的使用對象上,缺乏明確的說明和界定。

其四,始祖廟說

見杜預《春秋左傳注》一書中的記載:

諸侯以始祖之廟為祧。

此說還是在上述二說的範圍內,但是,“始祖之廟為祧”說的出現,對於解釋“祖遷於上,宗易於下”之說是有一定的藉助意義的。

其五,功德說

見賈公彥在《周禮註疏》一書中的記載:

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廟不毀,故云祧也。

在以上諸說中,只有賈公彥之說是立足於廟制的。對於遷廟制度的誕生問題,他認為:

知“遷主藏焉”,以其顯考以下,其廟毀。不可以藏遷主。文武既不毀,明當昭者藏於武王廟,當穆者藏於文王廟可知。故云“遷主藏焉”。若文武以上父祖,不可入子孫之廟,宜藏於后稷之廟。

在遷廟制度上有個著名的“五世則遷”的原則。即許宗彥在《五廟二祧考》中總結出的有關西周廟制的規則:

始祖之廟,百世不遷。即為百世不遷之宗。以下五世迭遷,即為五世而遷之宗。

王貴民先生就此進一步發揮說:

由於最後在宗法制度上確立了五世則遷的原則,祭祀的常制就只上及於高祖而止。因此所立親廟也只上及於高祖,相當於《祭法篇》所說的“顯考廟”。每世的高祖以上的祖廟則要不斷的毀去,將其神主遷出藏於始祖之廟,這就叫做“祖遷於上”。同樣,高祖以下至本人為五世,在宗法的親屬關係範圍內,下一世則超出這個範圍,同高祖的四從兄弟則離宗,這叫做“宗易於下”。這個“遷”和“易”都根據同一原理,同時在世系的兩端實行,每一世代都這樣,一個宗族始終保持著五世的系統。(P33)

②守祧

在西周時代,專有守護祧廟的官員。

見《周禮·守祧》中的記載:

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其遺衣服藏焉。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屍。其廟則有司修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既祭,則藏其隋與其服。

具體的守祧人數問題,在《周禮·守祧》中介紹說: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廟二人,奚四人。

“奄”和“奚”二者,依據鄭玄的解釋,即指宦官和女奴。

在《左傳·莊公十四年》中記錄了原繁的祖先為守祧之官一事:

對曰:“先君桓公命我先人點司宗袥”。

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一書中為此解釋說:

言己世為宗廟守臣。

這裡的“宗廟守臣”一語,即是指“守祧”之官。由此而來可以證明《周禮》在此問題記載上的準確性。

③遷主及昭穆制度

在具體的遷廟種類上,又有所謂“先公之遷主”和“先王之遷主”二者。見鄭玄《周禮注》一書中的記載:

先公之遷主,藏於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於文武之廟。

賈公彥在《周禮註疏》一書中對此問題的解說是:

先公之主,不可以入子孫廟,故知向上入后稷廟。案《聘禮》雲:“不腆想君之祧,既拼以佚”。諸侯無二祧,先祖之祖截藏於大廟者,故名祧。若然,后稷廟藏先公,不名祧者,以有大祖廟名,又文武已名祧,故后稷不名祧也。若然,太王、王季之主不可以入文武祧,亦當屬於后稷廟也……當週公制禮之時,文武在“親廟四”之內,未毀。不得為祧。然文武雖未為祧,已立其廟。至後子孫,文武應遷而不遷,乃為祧也。

廟主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見吳榮光《筠清館金文》一書中所收《周母宔尊》銅器銘文“母宔諸婦”,吳榮光對此的解說是:

主藏於宗廟謂之宔。

可見這裡的神主是婦人。在西周時代,一般是把神主放在特定的房間內的石制龕內,這個龕也是製成宮室的形狀。而神主所在的這個石室被稱為“宗袥”。如,《左傳·莊公八年》中就有“先君桓公命我先人典司宗袥”一語的記載。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一書中為此的解說是:

宗袥,宗廟中藏主之石室。

當有入遷活動時,又由負責昭穆安排的官吏進行具體的排放位置的安排。見賈公彥《周禮註疏》一書中的解釋:

其立廟之法:后稷廟在中央,當昭者處東,穆者處西,皆別為宮院者也。

這是剛放入廟中的新死者要以“當昭者處東,穆者處西”的安排在廟中受祭的固定位置。即杜預在《春秋左傳注》一書中所謂的“審昭穆,列之昭穆”。負責這一工作的人被稱為“宗伯”。如下:

宗伯,掌宗廟昭穆之禮.

在銅器銘文中,也有“宗伯”一詞出現。如,收錄在《殷周金文集成》一書15·9730中的銘文:“齊侯命太子乘遽來句宗伯”。在同書第15·9729中也收錄了有同樣內容的銅器銘文。

在西周宗法制度的禮儀中,安排昭穆是不能出現差錯的。否則就是違反西周禮制的僣越行為。在《左傳·文公二年》中記載了“躋僖公”一事,被認為是逆祀現象:

秋八月,大事於大廟。躋僖公,逆祀也。於是夏父弗忌為宗伯,尊僖公。且明見曰:“吾見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後小,順也。躋聖賢,明也。明順,禮也。”君子以為失禮。禮,無不順。祀,國之大事也,而後逆之。可謂乎?

其實,在父昭子穆的規定下,出現兄弟同為穆而弟又為國君時,就會產生宗法制度和儒家禮教所不能容忍的“逆祀”現象。張光直先生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總結昭穆制度的三個特點為:

其一昭穆顯然為祖廟的分類。周代先王死後,立主於祖廟,立於昭組抑穆組視其世代而定。其二,昭穆是古人為別親屬之序而來,即廟號之分類代表了先王生前在親屬制上的分類。其三,昭穆規定了父子不能為一系,而祖孫為同昭或同穆的現象。(P164)

而這一制度在遷廟活動中又是必須嚴加遵守的。在廟制問題上,宗伯,就是專司昭穆制度安排的官吏。昭穆的位置是不可變更的,它不受遷廟制度活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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