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持有、窩藏毒品的三被告人獲刑
近日,紅花崗區法院對一起運輸、持有、窩藏毒品的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三名被告人均獲刑。
2018年3月15日21時許,來自湖南長沙縣的被告人陳某某接受一名緬甸人(具體姓名不詳)的安排,由陳某某攜帶毒品冰毒嫌疑物二包乘車從緬甸經雲南的西雙版納、昆明、昭通、鎮雄、貴州畢節等地到達我市紅花崗區海爾大道後,又租乘滴滴車到達紅花崗區金銀新村附近,步行至中華路楊毛井巷路口一居民樓道內被民警抓獲,當場從被告人陳某某隨身攜帶的黑色揹包內查獲毒品冰毒嫌疑物二包(內有42小包)及作案工具手機一部、銀行卡9張等物品。
經稱量、鑑定,涉案毒品淨重537.17克,從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與此同時,民警在抓獲被告人陳某某的過程中,也在此居民樓道內將涉毒人員鄭某某(另處理)抓獲,隨後民警根據鄭某某的交代在中華路金銀新村鄭某某的家中將涉毒人員劉某某(另處理)抓獲。
2018年3月17日17時30分,民警用劉某某的手機向紅花崗區巷口鎮某村的被告人穆某某(系劉某某妻子)發信息:稱出事了,叫被告人穆某某把東西轉移了。當日18時許,被告人穆某某通過電話聯繫匯川區高橋鎮某社區的被告人錢某某,後將其位於匯川區高橋鎮某社區出租房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小紅米”)一包(內有7小包)攜帶至高橋泥橋社區駕校附近一磚廠內交給錢某某幫忙保管,錢某某明知系毒品仍將該毒品藏在其駕駛的貨車的駕駛室座位下。當晚10時許,錢某某被抓後帶領民警到駕校附近一磚廠內從其貨車的駕駛室座位下查獲毒品嫌疑物一包。經稱量、鑑定,查獲的毒品共淨重222.72克、從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紅花崗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運輸,數量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穆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數量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錢建云為被告人穆某某窩藏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窩藏毒品罪。據此,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錢某某犯窩藏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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