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一)

前言:做為一個農民,讀了幾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寫下讀後感言,如有不周之處,與大家共同商榷。

解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一)

一、為什麼要立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

黨和政府在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導讀和總則第一條這樣寫到: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在這裡包含了四個關鍵詞:村民自治,基層民主,村民權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前三個是手段,後一個是目的。就是要在農村實現村民自治,一人一票的基層民主,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從面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國家在頂層設計上是正確的,農村一定是實行村民自治。它獨立於舊的封建式的編鐘式的權力體制。摒棄那種皇帝管大臣,大官管小官,小官管百姓,丈夫管妻子,妻子管兒子,兒了管孫子的權力體系。 村民自治必然一種鬆散的權力體系,通過放手少管來激發農民 的生產建設的積極性,實現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二、村民委員會到底是什麼樣的組織?村官到底是不是官?

在第二條中明確寫到: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首先明確了村民委員會是一個村民自治的組織,它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代表村民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維護村民本身的權益。這一點又很像日本農協,西方工會的作用。

所以村官還真的不是官,也不在國家公務員體制下,國家的頂層設計是要村官做農民的代言人,不是要他們做體制官員的跟屁應聲者。

三、黨在農村的領導作用,村支書是不是農村裡的一把手?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這一條很多人看了覺得很矛盾:一方面要農村村民自治,一方面又要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那不是自治不了?這就像以前戰爭時代軍隊裡一樣,有軍長首長,又有政委工作。在農村也有兩個班子,一個是村黨支部, 一個是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負責政治方向性的核心領導。村民委員會要領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負責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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