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

前言:做为一个农民,读了几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写下读后感言,如有不周之处,与大家共同商榷。

解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一)

一、为什么要立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

党和政府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导读和总则第一条这样写到: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这里包含了四个关键词: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村民权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前三个是手段,后一个是目的。就是要在农村实现村民自治,一人一票的基层民主,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从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在顶层设计上是正确的,农村一定是实行村民自治。它独立于旧的封建式的编钟式的权力体制。摒弃那种皇帝管大臣,大官管小官,小官管百姓,丈夫管妻子,妻子管儿子,儿了管孙子的权力体系。 村民自治必然一种松散的权力体系,通过放手少管来激发农民 的生产建设的积极性,实现

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村民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样的组织?村官到底是不是官?

在第二条中明确写到: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首先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的组织,它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代表村民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本身的权益。这一点又很像日本农协,西方工会的作用。

所以村官还真的不是官,也不在国家公务员体制下,国家的顶层设计是要村官做农民的代言人,不是要他们做体制官员的跟屁应声者。

三、党在农村的领导作用,村支书是不是农村里的一把手?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这一条很多人看了觉得很矛盾:一方面要农村村民自治,一方面又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那不是自治不了?这就像以前战争时代军队里一样,有军长首长,又有政委工作。在农村也有两个班子,一个是村党支部, 一个是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负责政治方向性的核心领导。村民委员会要领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负责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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