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防火分类及平面布置考点精炼

汽车库是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是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其防火设计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包括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三类建筑。

其中,汽车库的适用范围包括独立建造的地上、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与民用建筑合建每个车位不能完全分隔或共用通道的汽车库,以及设在人防工程内的地下汽车库。

本章内容全部依据该部规范编写,与《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规定不同的,按该专业规范执行。

汽车库、修车库的分类

一、按照停车数量(车位数)和总建筑面积分类

按照停车数量(车位数)和总建筑面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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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屋面露天停车场与底部共用车道的,车辆数量计入。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建筑面积不计入。

3.公交车汽车库建筑面积可增加至3.0倍。

表格的分类包括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分类方法采用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双重标准”,在分类时应按“从严原则”,在总建筑面积和车位数量上任意一个满足相应类别的即划分为该类。关于表格的记忆方法可以从右向左按比例关系记忆。如,汽车库停车数量为50的1倍(50)、3倍(150)、6倍(300),汽车库总建筑面积为1000的2倍(2000)、5倍(5000)、10倍(10000)。

二、按照车库建造位置和高度分类(汽车库)

按建造的位置可分为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地上汽车库。建造在地上的又可分为多层和高层汽车库。具体分类见表3K1.1.2。

汽车库按建造位置和高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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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H-地下或半地下车库房间净高;

h-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

2.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也不能与老、幼、病等行动能力不强的人群使用的地上建筑或地上活动场所合建造。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完全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时,可设在老、幼、病人群建筑的地下部分。修车库不得与上述建筑贴邻或组合建造。

3.从火灾危险性角度,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一般只能采用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但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

4.从修车库的规模角度,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其他类修车库可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但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贴邻(第2条规定的建筑除外)。

5.汽车库、修车库与为其服务的火灾危险性较高的附属建筑之间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应对附属建筑的用途和内部火灾危险性物质的量加以限制。如,甲类物品库房的贮量不能大于1.0t;设封闭喷漆间时车位数量不能大于2个,非封闭的只能设1个(当设在修车库内时,可以超过2个,且超过3个时用防火隔墙与修车库分隔);充电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应大于5.0m³/h;乙炔气瓶库储存量不应超过5个标准钢瓶。

对上述规定说明三点:

第一,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能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第二,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不能设在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第三,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6.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锅炉房和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分隔。

(二)防火间距

确定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时,将其按甲乙类厂房处理。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及其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将其作为相应耐火等级的丙类单多层厂房处理。停车场与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当其他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时为6.0m,三级时为8.0m,四级时为10.0m。在此基础上,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增加2m,若同时满足,从严执行。

(三)消防车道

无论汽车库、修车库的规模和占地面积多大,均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除外),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的净高、有效宽度与民用建筑相同,均不应小于4.0m,回车场尺寸不应小12m×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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