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庫、修車庫防火分類及平面佈置考點精煉

汽車庫是用於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築物。

修車庫是用於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築物,其防火設計執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2014),包括汽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三類建築。

其中,汽車庫的適用範圍包括獨立建造的地上、地下或半地下汽車庫,與民用建築合建每個車位不能完全分隔或共用通道的汽車庫,以及設在人防工程內的地下汽車庫。

本章內容全部依據該部規範編寫,與《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098-2009)規定不同的,按該專業規範執行。

汽車庫、修車庫的分類

一、按照停車數量(車位數)和總建築面積分類

按照停車數量(車位數)和總建築面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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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屋面露天停車場與底部共用車道的,車輛數量計入。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車場建築面積不計入。

3.公交車汽車庫建築面積可增加至3.0倍。

表格的分類包括汽車庫、修車庫和停車場。分類方法採用車位數量和總建築面積“雙重標準”,在分類時應按“從嚴原則”,在總建築面積和車位數量上任意一個滿足相應類別的即劃分為該類。關於表格的記憶方法可以從右向左按比例關係記憶。如,汽車庫停車數量為50的1倍(50)、3倍(150)、6倍(300),汽車庫總建築面積為1000的2倍(2000)、5倍(5000)、10倍(10000)。

二、按照車庫建造位置和高度分類(汽車庫)

按建造的位置可分為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和地上汽車庫。建造在地上的又可分為多層和高層汽車庫。具體分類見表3K1.1.2。

汽車庫按建造位置和高度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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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H-地下或半地下車庫房間淨高;

h-室內地坪面低於室外地坪的高度。


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

(一)一般規定

1.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不應佈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儲存區內。

2.汽車庫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的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也不能與老、幼、病等行動能力不強的人群使用的地上建築或地上活動場所合建造。當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樓板完全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時,可設在老、幼、病人群建築的地下部分。修車庫不得與上述建築貼鄰或組合建造。

3.從火災危險性角度,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一般只能採用單層建築,且應獨立建造。但當停車數量不大於3輛,採用防火牆隔開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

4.從修車庫的規模角度,I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其他類修車庫可與其他建築組合建造,但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的首層或貼鄰(第2條規定的建築除外)。

5.汽車庫、修車庫與為其服務的火災危險性較高的附屬建築之間貼鄰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並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應對附屬建築的用途和內部火災危險性物質的量加以限制。如,甲類物品庫房的貯量不能大於1.0t;設封閉噴漆間時車位數量不能大於2個,非封閉的只能設1個(當設在修車庫內時,可以超過2個,且超過3個時用防火隔牆與修車庫分隔);充電間的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00m2;乙炔發生器間總安裝容量不應大於5.0m³/h;乙炔氣瓶庫儲存量不應超過5個標準鋼瓶。

對上述規定說明三點:

第一,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能設置汽油罐、加油機、液化石油氣或液化天然氣儲罐、加氣機。第二,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庫房不能設在地下、半地下汽車庫內。第三,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不得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6.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必須貼鄰汽車庫、修車庫佈置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鍋爐房和變壓器室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7.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滅火器材間,並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h的防火隔牆分隔。

(二)防火間距

確定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與民用建築、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時,將其按甲乙類廠房處理。

汽車庫、修車庫之間,及其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將其作為相應耐火等級的丙類單多層廠房處理。停車場與汽車庫、修車庫、廠房、倉庫和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當其他建築耐火等級一二級時為6.0m,三級時為8.0m,四級時為10.0m。在此基礎上,高層汽車庫與其他建築物,汽車庫、修車庫與高層建築的防火間距增加3m;汽車庫、修車庫與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增加2m,若同時滿足,從嚴執行。

(三)消防車道

無論汽車庫、修車庫的規模和佔地面積多大,均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Ⅳ類汽車庫和修車庫除外),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消防車道的淨高、有效寬度與民用建築相同,均不應小於4.0m,回車場尺寸不應小12m×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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