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江西省贛州市“2·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江西省贛州市“2·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2月20日,贛州市寧都縣境內319國道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傷。

事故發生後,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領導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分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傷員救治、事故處置等工作,國家有關部門於事發當日派員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信委、省總工會及贛州市人民政府組成的贛州市“2·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省紀委省監委及時介入,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國務院安委會對該起事故查處工作實行了掛牌督辦。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現場取證、檢測檢驗、調查詢問、分析討論、依法裁量,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

經調查認定,贛州市“2·20"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事故車輛為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車,車輛型號:ZK6609D2,車輛類型:中型普通客車,車牌為贛B44296,核定載客人數]一9人(事故發生時實載31人)。該車於2016年10月25日在贛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登記註冊,登記所有人為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0日取得道路運輸證,發證機關為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經營範圍為縣內班車客運(農村客運),.為瑞金至瑞林(下壩)客運班線客車。

該車2017年10月12日在瑞金市安達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測,檢驗結論為合格並通過贛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驗,審驗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事發前狀態“正常"。在運管部門的最近一次審驗時間為2018年1月18日,檢測單位為瑞金市新泰實業有限公司,審驗結果:合格。

該車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瑞金營銷服務部投保,投保險種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其中含: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100萬元、附加車上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每座70萬元(18座),保險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4日。

(二)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鍾小榮(贛B44296客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男,駕駛證號:36210219630807003X,檔案編號:362100086069,準駕車型“A2E",發證機關為贛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有效期至2024年4月8日。2014年2月6日,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6日,發證機關為贛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信用記錄為1A。經查詢其駕駛證信息,事故發生前,駕駛證累計扣減3分(2017年2月14日在319國道433Km處實施違法超車行為所扣),狀態為“正常"。

(三)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祥公司)①。成立於2001年6月,法定代表人楊長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為贛交運管許可贛字360700100007號,有效期至2018年7月30日,許可經營範圍為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現有客運班線50條(其中省際班線14條、市際班線1條、縣際班線16條、縣內班線19條)、營運車輛206輛(其中公交車73輛,班線客車133輛)。

2·瑞金市祿祥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祿祥公司)②。成立於2013年9月,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為廖小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為贛交運管許可贛字360781100002號,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許可經營範圍為縣內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現有客運班線12條(均為縣內農村客運班線)、營運車輛42輛(均為班線客車)、客運站1個(壬田鎮鄉鎮客運站)。

3.城西停車場。產權單位為瑞金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該停車場原產權單位(瑞金市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曾多次向運管部門申請汽車客運站經營資質,但由於該場所不符合客運站場規範要求,運管部門未予批准。

2010年,瑞祥公司獲得城市公交經營權許可,遂將農村客運班線遷至城西停車場發車。期間,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求瑞祥公司將農村客運班線客車遷往瑞金市汽車站發車,但由於瑞金市汽車站容量有限,易造成城市道路擁堵、發班延緩等問題,故一直未遷。

(四)瑞金至瑞林客運班線經營情況。

因瑞祥公司和祿祥公司均持有同條或者同方向線路牌車輛,為確保客運資源均衡,雙方協商互換部分線路牌資源。即以瑞金市綿江河為界,將瑞金市農村客運線路分為西南和東北兩大片區,由兩家公司分別相互承包運營[1]。其中,瑞祥公司承包經營祿祥公司4條客運線路5輛客車,祿祥公司承包經營瑞祥公司6條客運線路20輛客車(包括瑞金至瑞林客運班線及事故車輛)。

2013年10月12日,瑞祥公司取得瑞金至瑞林(下壩)普通客運班線許可,按照相互承包經營的模式,該客運班線實際由祿祥公司經營。該班線共有2臺車輛,分別登記在瑞祥和祿祥公司名下,其中該班線事故車輛(贛B44296客車)系祿祥公司出資購買,以瑞祥公司名義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和營運資質,實際經營、管理權均屬祿祥公司所有,該班線2臺車輛均由祿祥公司“吉祥客運班線[2]"具體承擔日常運營和管理。

(五)事故路段道路情況。

1.事故路段基本情況。事故現場位於G319國道K428+900-K429+120處(寧都縣對坊鄉境內),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寧都縣城,南往瑞金市區。1997年江西省計劃委員會《關於南昌-瑞金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贛計能交字〔1997〕68號)明確:“本路段按一級公路(不封閉)標準一次性設計,採用遠近結合,分期實施的辦法。最終建成標準的一級路。"1998年江西省計劃委員會《關於南昌至瑞金公路(南昌一隘嶺段)初步設計的批覆》(贛計設審字〔1998〕24號)再次明確:“本路段採用一級公路(不封閉)標準一次設計,分期實施。路寬應按一級公路標準預留規劃控制紅線;本期建設的路基寬度同意按平丘15米、山嶺重丘12米的標準處理。"1998年8月該項目施工圖“總體設計及分期修建方案"中明確“本期路幅寬度採用12米和巧米兩種,二期工程總寬度為21.5米和24·5米。”由於該路段在一期完工後未再實施後期工程,對照批覆文件及技術標準並不滿足一級公路標準。2014年贛州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該路段養護大中修工程交工驗收認定該路段為二級公路。因此,交通、公路管理部門按二級公路進行管養。事故發生路段為彎道,瀝青混凝土路面,雙向兩車道,道路中心施劃有黃色單實線,行車分隔線清晰可見。兩車道均寬4·5米、硬路肩寬l.5米,該彎道限速40公里/小時。事故現場雙向2公里範圍內設置交通標誌20處,由南往北(瑞金往寧都)共15處。

2.事故路段技術性能情況。經江西省交通運輸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對事故路段進行實測,該路段彎道半徑275米,縱坡5.72%,彎道停車視距最小值為115米,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JTGD20-2006)要求;道路抗滑性能為“中",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範》(JTG H10-2009)關於二級公路抗滑性能的要求。

3.事故路段交通事故及隱患治理情況。據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統計,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間,319國道427公樁至435公樁路段共發生事故44起(不含本次事故及輕微事故),其中較大財產損失事故29起,致人死亡事故15起,造成16人死亡、70人受傷。寧都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小組將該路段作為重點隱患路段,分別於2017年8月22日、2018年1月5日、2018年2月13日三次發函至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要求進行整治並督辦。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收到寧都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督辦函(寧預辦字〔2018〕2號)後,未將該情況報告寧都縣政府和贛州市公路管理局,派人進行了實地情況核實,採取了在該路段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牌、施劃多處減速振盪標線等措施進行隱患整治,並將有關情況回覆了寧都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小組辦公室。

經查,在2014年8月G319國道K427-K437路段的災毀恢復路面重建施工設計圖紙中,事故發生路段K429+118-K429+138段左側(即墜車位置)有20米長波形梁護欄的設計,但因配套資金未到位,在招標文件補遺文件中,暫緩新增安保等工程項目。

2017年5月,省公路管理局下達了2舊6年省級追加安防工程計劃,事發路段的防護欄安裝工程在該計劃中。2017年6月,工程資金撥付到贛州市公路管理局,贛州市公路管理局於2017年12月27日正式將計劃任務下達給相關分局,並要求在2018年2月1日前全面完成,其中包含事故路段所在的G319線K427+100-K441+910段,左右各設防護欄990米的工程任務。任務下達後,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未開工建設。

(六)天氣情況。

2月20日上午10時,小時最高氣溫11.5度,極大風速1·6m/s。上午11時,小時最高氣溫12·4度,極大風速1.4m/s。寧都縣對坊鄉氣象自動站站點未檢測到降水量,但據事故車輛乘客筆錄和事故車輛上的監控視頻證實,事發路段事發時間出現降水。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8年2月20日9時17分許,駕駛人鍾小榮駕駛贛B44296中型普通客車從瑞金市城西停車場發車,按班線線路前往瑞林鎮。出站時車輛實載21人(其中駕駛員1人;乘務員1人,乘客19人,含1.2米以下兒童3人),在瑞金市境內沿途上客9次共15人、下客3次共5人。

10時12分許(此時車輛實載31一人),當車由南向北行駛至319國道428km+918m附近(贛州市寧都縣對坊鄉葛藤地路段)彎道下坡路段時,車輛失控導致向左駛出路外,仰翻在道路西側路坎下(高差6.8米),造成贛B44296車內9人當場死亡、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0人受傷、車輛嚴重受損。

【重大事故】江西省贛州市“2·20


事發路段示意圖

(二) 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社會救援。事故發生後,尾隨贛B44296客車的閩CZ876E商務車乘客立即下車第一時間開展救援,救出部分受傷乘客,並於10時15分報警。

2.應急處置情況。寧都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後,迅速調度120急救、消防、交警、對坊鄉派出所和對坊鄉政府派員前往事故現場核查、開展救援,同時向上級報告接警情況。11時,寧都縣啟動應急響應,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立現場處置組、醫療救治組、事故調查組、輿情引導組、善後處置組等5個工作組,開展處置工作。接到事故情況後,贛州和瑞金兩級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帶領相關部門同志陸續趕到現場開展救援工作。江西省委、省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委派省政府領導同志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指導事故救援處置、傷員救治和善後工作。11時35分,車內人員全部救出,傷者全部送入醫院救治。13時58分,事故路段恢復通車。

3.醫療救治和善後情況。為及時救治傷員,贛州市及瑞金市、寧都縣政府協調18名國家、省、市級醫療專家和寧都縣人民醫院、中醫院共同組成醫療救治工作小組,對所有傷員實行“一名傷員、一套治療方案、一個醫療組負責、24小時輪流值班",並調動直升機運送3名重症傷者至贛州、南昌接受治療。事故車輛承保公司和瑞祥公司積極墊付賠償及醫療費用,與死亡人員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並支付賠償款,傷者及死者家屬情緒穩定。

4.輿情管控情況。事故發生後,各級各部門按規定及時報送事故信息,通過媒體主動發佈事故信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確保了輿情穩定。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11人死亡,20人受傷。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02萬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車輛失控原因分析

1.有關因素排除情況。

(1)排除駕駛人酒駕毒駕因素。經江西神州司法鑑定中心檢驗,事故車輛駕駛人鍾小榮乙醇、嗎啡、氯胺酮、甲基苯胺均呈陰性,排除駕駛人因酒駕和毒駕導致駕駛行為失控的因素。

(2)排除車輛故障因素。經江西贛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測,事故車輛行駛系統、轉向系統和制動系統在事發前未發生機械故障,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相關標準要求,排除因故障導致車輛失控的因素。

(3) 排除其他車輛碰撞因素。經江西贛州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檢測,事故車輛前部及車頂部的碰撞痕跡特徵,符合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與事故現場路邊的電線杆及路邊的地面發生碰撞、刮擦所形成,排除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失控的因素。

2.車輛失控原因認定。

(1)事故車輛嚴重超載。經查,贛B44296客車核載19人,事發時載有31人(其中1.2米以下免票兒童3名),超載53%。

(2) 事故車輛超速行駛。經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對車載的具有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檢驗發現:該車在事故發生時10時12分23-45秒時段內,行駛速度由58km/h提速至70km/h,45秒時(即車速70km/h)制動1秒;在10時12分46-49秒時段內,行駛速度由63km/h上升至68km/h,49秒時(即車速68km/h)又制動1秒;在10時12分50-59秒時段內,行駛速度由63km/h下降至0km/h,此過程12分55-57秒實施了持續3秒的制動。而事故路段(G319國道寧都縣對坊鄉428Km+900m-429Km+120m)為彎道,限速為40公里/小時。

(3) 駕駛員操作不當。據車載行車監控視頻顯示,車輛在事故前出現行駛方向大幅擺動的異常情況,系因駕駛人操作不當造成。

(二)人員重大傷亡原因分析。

1.車廂內站立乘客且乘員未系安全帶。為了最大化載客,祿祥公司在購買事故車輛時,要求生產廠商在車廂內頂部安裝了扶手拉桿,為站立乘客創造條件[3]。事故發生時,車廂內大量乘客站立,且駕駛員和乘客均未系安全帶,車輛失控後,人員互相擠壓或被甩出車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2.事發路段缺少防護設施。事故路段未安裝能夠攔阻車輛衝出路外的防護設施,致使事故車輛失控後駛出路外,仰翻在道路西側高差6.8米的路坎下,加重了事故損失。

綜上所述,經現場勘驗、檢測鑑定和綜合分析,認定:贛B44296客車嚴重超員、雨天行經彎道下坡路段超速行駛、駕駛員操作不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四、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道路運輸企業。

1.“吉祥客運班線"。作為祿祥公司下屬獨立經營體,安全管理薄弱,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安全管理。日常經營中,採取司乘人員收入與營業收入掛鉤的模式,鼓勵並要求司乘人員超員運營,且對於駕駛員超員罰款一律予以報銷;不按許可的起訖點營運[4],沿途攬客,違法違規問題突出。

2 .祿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5]及制度規章形同虛設,對“吉祥客運班線"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對“吉祥客運班線"司乘人員收入與營業收入掛鉤、鼓勵並要求司乘人員超員運營、報銷駕駛員超員罰款等違法行為未採取措施糾正和制止。未按規定召開安全會議、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存在造假現象。

3.瑞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召開安全會議、開展安全檢查等,相關記錄存在造假現象;對合作經營的車輛疏於安全管理、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對客車超員現象未採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對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下達的整改指令不及時整改落實[6]使用不具備安全條件、未經許可的城西停車場作為客運站場發班,長期違法違規經營[7]。

(二)相關職能部門

1.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瑞祥公司長期將不具備發車條件的城西停車場改變為農村客運班線發車發班的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且未進行重點監管;春運開始至事故發生前對實際作為客運站使用的城西停車場,監管力度不夠;4次查獲祿祥公司、瑞祥公司超員違法行為,未將問題線索移送公安交管部門進一步處理,也未對企業下達整改指令;對瑞祥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且約談記錄造假;對祿祥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形同虛設等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未嚴格按有關規定加強對客運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行政許可程序不規範;未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延期換證需要提供的材料、許可程序進行規範。

2.瑞金市交通運輸局。未依照有關規定[8]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對瑞祥公司長期使用不具備發車條件的場所進行客運發班,未督促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加強監管。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失察。2018年春運期間查獲祿祥公司、瑞祥公司多次超員違法行為[9],只是進行了現場分流轉運,沒有將問題線索移送公安交管部門進一步處理,也沒有對企業下達整改指令。未督促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延期換證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許可程序進行規範。

3.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2017年12月27日,贛州市公路管理局下達”贛市公路養字〔2017〕67號"文件(次曰送達各分局),要求“各分局接通知後,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及有關施工技術規範要求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工程質量,並於春運開始前(2018年2月]·日前)全面完成下達任務",並下達了設立波形鋼樑護欄和交通標誌的工程量,但截至事故發生時事故路段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仍未動工。

4.贛州市公路管理局。2017年5月省公路管理局正式下達了省級追加安防工程計劃(事發路段的防護欄安裝列入該項目),6月資金撥付至贛州市公路管理局,但贛州市公路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才正式將計劃任務下達給各任務分局,要求2018年2月1日春運開始前全面完成。對已下達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任務,贛州市公路管理局雖然調度了各分局進展情況,但在獲悉寧都分局未開工後未採取措施督促落實任務的完成。

5.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春運期間路面管控方案不合理;對農村客運班線的執法檢查和路面執法管控存在薄弱環節,“吉祥客運班線”28輛客車在轄區內經常性違規停放上下客和超員,2月1日至20曰未查處一起,安排開展整治超員統一行動執勤時間不合理,對出站關、出城關客車把控不嚴。

6.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入境車輛把控不嚴,重點路段巡查不力,臨時設置的執勤服務點未按《寧都縣交管大隊2018年全縣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做到“三客一危"車輛檢查全覆蓋。四個臨時執勤點分佈不合理,瑞金方向過境車輛卡口昌廈公路南服務點設在319國道長勝鎮法沙路段距寧都瑞金交界處約30公里,無法有效按《寧都縣交管大隊2018年全縣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嚴把過境關,無法形成有效的全覆蓋、強有力的路面檢查網絡。巡邏一中隊2月18日《春運期間七座以上客車檢查登記表》檢查記錄為造假記錄。

(三)瑞金市人民政府。

對長期存在的不具備條件、未經許可的城西客運站,未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尤其在春運期間,未採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未建立有效的對客運車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未按規定加強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未有效督促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長期存在的客運市場混亂現象未組織深入調查研究,予以治理。

五、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免於追究責任人員

鍾小榮,贛B44296客車駕駛人,對事故負直接責任並涉嫌犯罪,鑑於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責任。

(二) 司法機關已採取強制措施人員

1.周瑞東,祿祥公司“吉祥客運班線"總負責人,妥全責任意識差,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鼓勵班線司乘人員超員運營,司乘人員收入與營業收入掛鉤,報銷駕駛員超員罰款,明知春運期間客流量大,每日都有客車超員運營,不予以糾正而鼓勵,對違法行為肆意縱容,造成其負責的客運班線車輛超員現象普遍存在,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職責。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2 ·謝東華,祿祥公司“吉祥客運班線"安全員,負責班線客車運行安全,疏於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發車現場安全管理不力,明知春運期間存在普遍超員情況不制止,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職責。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3.廖小俊,祿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祿祥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重視安全生產,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形同虛設,疏於對“吉祥客運班線"的安全管理,安全會議、教育培訓、安全檢查等工作落實不到位,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職責。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其終身不得擔任運輸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

4.楊長海,瑞祥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瑞祥公司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對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和安稽科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春節期間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職責。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其終身不得擔任運輸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

5·楊豔林,瑞祥公司分管安全負責人,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對安稽科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督促領導不力,對收取管理費的車輛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知道存在超員現象,不採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未認真組織開展春節期間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履行好安全管理職責。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於2018年2月21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

1.廖世斌,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工人編制),分管客運、運輸安全管理等工作。作為分管領導,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默認事故車輛更改發班站點,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隱患未消除前,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制度的落實,春運期間未安排駐城西車站運管人員;在“2·20"事故發生後,提供虛假的對瑞祥公司存在安全隱患督促的約談記錄;未認真督促道路運輸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未對企業開展安全執法檢查;對瑞祥公司到期換客班線許可證時,提供的資料未嚴格審查就同意其換證。對此,廖世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將其工資待遇降至專業技術十三級)。

2·楊明,中共黨員,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副局長、局黨支部委員,兼任市交通運輸局交通綜合執法大隊副隊長(工人編制),負責運政執法、道路稽查。作為分管領導,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春運期間發現超員30%以上的客車只是簡單對超員乘客進行分流處理,未將這一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公安交管部門處理,也未對瑞祥公司、祿祥公司超員行為進行督促整改。對此,楊明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將其工資待遇降至技術工四級)。

3.陳永欣,中共黨員,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局長(事業編制),主持局全面工作。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瑞祥、祿祥公司超員等違規運營行為耒能履行監管職責,對單位工作人員提供虛假約談記錄失察。對此,陳永欣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4.石智勇,中共黨員,瑞金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公務員),作為分管領導,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履職不力,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失察,對查獲瑞金市祿祥公司、瑞祥公司多次超員違法行為,只是進行了現場分流轉運,沒有將問題線索移送公安交管部門進一步處理,也沒有對違規企業下達有效的整改指令。對此,石智勇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5.鄧大明,中共黨員,瑞金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局黨委副書記(公務員),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作為交通運輸局主要領導,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履職不力,對瑞祥公司長期使用不具備發車條件的場所發車發班,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交通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問題失察。對此,鄧大明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6.宋志敏,中共預備黨員,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副局長(事業編制),分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公路養護。作為分管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的單位負責人,在上級機關已明確工作任務和時間節點、單位主要負責人已作出批示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工作,致使該項建設工程在事故發生前未動工。對此,宋志敏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將其工資待遇降至助理級工程師)、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7.錢啟鴻,中共黨員,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原局長(2013年7月至2018年2月2日任寧都分局局長,現任會昌分局局長,事業編制),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領導、督促不力,致使該項建設工程在其任期內未有任何實質性進展。收到寧都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督辦函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應對,在2018年2月5日調離寧都時也未對該項工作進行交接。對此,錢啟鴻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足》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8.王宇龍,中共黨員,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局長(事業編制),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單位工作了解不深入,在2月12日參加全市公路工作會議及收到寧都縣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整治督辦函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應對,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對此,王宇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9.鮑建文,中共黨員,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公務員),分管公路養護、安全生產。未及時將省公路管理局下達的省級追加安防工程計劃(事發路段的防護欄安裝列入該項目)轉達至各縣(市、區)分局;在該局養護科兩次調度各分局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均表明寧都分局未有任何實質性進展的情況下,未採取措施督促落實任務的完成。對此,鮑建文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0.劉志椿,中共黨員,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柏地中隊中隊長(公務員)。作為大柏地中隊長,履職不力,2018年春運期間,該中隊對319國道昌廈公路本轄區重點路段巡邏不周密,檢查不仔細。未發現及查處本轄區內客車多次發生超員運營的行為。對此,劉志椿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1.劉斌,中共黨員,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城區一中隊指導員(主持工作,工人編制)。作為主持城區一中隊工作的指導貝,履職不力。在春運期間對農村客運班線的執法檢查和路面執法管控存在薄弱環節,未發現並查處“吉祥客運班線"客車春運期間經常超員運營的問題。對此,劉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2.範禹文,中共黨員,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總支委員、特勤中隊負責人(公務員),為春運期間瑞金大隊、城區道路包路段大隊領導。作為特勤中隊負責人,協助瑞金市交管大隊長分管城區一中隊,履職不力。在2018年春運期間未能及時發現本轄區內客車多次發生超員運營行為。對此,範禹文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13.郭景山,中共黨員,瑞金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公務員)。作為瑞金市交通管理大隊的大隊長,履職不力。在2018年春運期間,下屬的城區一中隊、大柏地中隊未能及時發現本轄區內客車多次發生超員運營的行為。對此,郭景山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誡勉。

14.廖春林,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公路巡邏一中隊副中隊長(主持工作,工人編制)。作為一中隊主要負責人,對中隊管理不夠細、要求不夠嚴。事故當天該中隊未按要求到事故路段進行巡邏,對贛B44296客車(“2·20"事故車輛)超速超載違法行為失察,未有效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重點隱患路段安全管控措施,對中隊協警胡城偽造《春運期間七座以上客車檢查登記表》2月18日檢查記錄行為失察,向調查組提供虛假工作材料。對此,廖春林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

15.宋平榮,瑞金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公務員),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分管交通運輸(農村道路運輸)等工作。未嚴恪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當地長期存在的客運市場混亂問題未認真研究並採取有效管控措施;未有效督促指導瑞金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道路運輸安全監管職責;未組織建立針對客運車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對此,宋平榮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

(四)其他處理

1.胡城,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一中隊協警。在配合事故調查過程中偽造《春運期間七座以上客車檢查登記表》2月18日檢查記錄,建議由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辭退。

2.朱將,瑞祥公司安稽科科長。未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發現客車超員但沒有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制止,建議由瑞祥公司給予內部問責處理。

3.祿祥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10]實施經濟處罰。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建議由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吊銷祿祥公司的瑞金至瑞林、瑞金至下壩農村客運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收繳其客運線路標誌牌,責令祿祥公司阝艮期整改。

4 .瑞祥公司。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實施經濟處罰;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由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吊銷瑞祥公司的瑞金至瑞林、瑞金至下壩農村客運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收繳其客運線路標誌牌,責令限期整改。依據《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由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吊銷贛B44296客車的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鍾小榮的從業資格證(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第八十條之規定,由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責令城西停車場停止運營,並對其違法經營城西停車場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5.責成贛州市公路管理局寧都分局向贛州市公路管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切實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工作執行力;責成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瑞金市交通運輸局向瑞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認真履行好道路運輸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責成瑞金市公安局及交通管理大隊向瑞金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寧都縣公安局及交通管理大隊向寧都縣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認真履行好對客運班線的執法檢查和路面執法管控職責。

6.責成瑞金市人民政府、贛州市公路管理局、贛州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向贛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責成贛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六、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一)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切實提升運輸企業安全運營水平。

道路運輸企業是客運安全的責任主體。一要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並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嚴格落實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要依法對所屬車輛、駕駛員的安全運營承擔第一責任,加強對駕乘人員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運營意識,自覺遵守安全運營的有關規定。三要提高車輛安全技術保障水平,安裝車載終端4G視頻實時監控設備,加強車輛運營動態監控,結合地形條件、道路狀況、線路走向、客運需求等因素,選配符合《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1094)要求的農村客車,嚴格落實車輛技術維護制度,嚴禁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車輛上路營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運輸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客運企業探索改革運輸模式,落實道路客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鼓勵公車公營,積極推行道路客運企業統一招聘和管理駕駛員,統一簽訂勞動合同,統一支付勞動報酬,統一購置、調度和維護營運車輛,統一管控安全生產風險。加快推進道路客運大客車駕駛員職業教育,嚴把大中型客車駕駛員培訓關、從業資格考試關和發證關,提升道路客運駕駛員職業素質和駕駛技能。嚴格督促道路客運企業落實全員崗位職責和企業主體責任。

(二)切實加強道路客運市場秩序整治與規範。

贛州市、瑞金市人民政府要從“2.20”事故重大損失中汲取慘痛教訓,迅速採取措施整治和規範道路客運市場。一是瑞金市交通運輸局等相關部門,按照組建區域經營或線路公司的思路,協商解決瑞金市轄區內農村客運線路交叉承包經營問題,通過調整農村客運班線經營權,實現農村客運經營規範化、集約化,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立即堅決予以整改或取締;二是迅速對運輸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發車站場不具備條件無證經營等情況進行整治,限期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與條件;三是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超員超速行為,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罰違章違規現象。同時,瑞金市人民政府要對整治期間農村客運班線運營問題予以協調和保障,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整治期間客運市場穩定、安全形勢平穩。省直相關部門和贛州市人民政府要對全省、贛州市道路客運領域組織專項治理,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堅決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三)進一步推進農村客運安全健康發展

要進一步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加快完善農村客運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不斷推進農村客運“鎮村公交"模式發展。贛州市各級、各有關部門一是要科學編制農村客運發展規劃。要結合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客運發展規劃,進一步強化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明確時間節點和工作任務,確保按時實現農村客運發展目標。二是要積極培育農村客運市場主體。支持道路客運企業、公交客運企業開拓農村客運市場,推進農村客運經營主體和客運資源整合,提高農村客運組織化程度。三是要提高農村客運班線服務水平。縣級人民政府要統籌考慮沿線鄉鎮人口、群眾出行需求、公路通行狀況等因素,科學確定線路,合理配置農村客運資源,切實加強農村公路、農村客運站、候車亭、招呼站等基礎設施建設,出臺便民安全高效的農村客運鎮村公交發展的扶持政策,公開服務承諾和監督投訴電話,實行“五定四統一"的服務標準。

(四)進一步加強公路基礎設施排查整治

各級地方政府要積極作為,主動研究道路隱患整治情況,落實整改資金,進一步提升公路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水平。一是要對全省公路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按照輕重緩急分級分類制定整治計劃和管控措施,按“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逐步對橋樑、隧道、急彎陡坡、臨水臨崖等重點路段進行重點整治。二是按公路現有通行條件對全省公路重新評定等級並採取相應管控措施,對平、縱、橫指標達到一級公路標準的路段,完善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對事故多發路段,進行重點整治;公路線形指標和路基、路面寬度不滿足要求的路段,原則上降為二級公路管理。三是加強對新建和改建公路的監管,嚴格按規範要求,達到相應的等級,不允許再出現高標低配的情況,不能產生新的欠賬。

(五)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效能。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客運的監督管理,公安交管、交通運管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要認真履行在農村客運方面的監管職責,切實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一是要建立完善違法行為查處聯動機制。大力推進“兩站兩員"建設,健全完善重點違法行為和重大安全隱患“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對發現的客運車輛超員和公路客車違規加裝扶手等嚴重違法行為要相互通報,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厲懲處,並對發現的隱患問題一盯到底,確保整改到位。二是要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對“兩客一危"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和酒後駕駛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開展客運市場專項整治,從嚴查處非法客運經營和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規範客運市場秩序。三是要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推進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應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監控信息等資源共享。

本文註釋:

[1]依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掛靠經營"含義的覆函(交辦運函〔2016〕703號),掛靠經營是指:道路客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及行駛證的所有(權)人不具備道路客運經營資質,但以其他具備資質的企業名義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行為。故瑞金至瑞林、瑞金至下壩客運班線不屬於掛靠經營客運班線。目前,根據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沒有禁止客運承包經營的規定。

[2] “吉祥客運班線"為祿祥公司管理的獨立經營體.負責瑞金市至瑞林、丁陂、下壩、黃柏、大柏地5條縣內農村客運班線以及瑞林至長汀省際班線、共28輛客車的經營和管理。

[3]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一2012)和《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14),關於註冊登記查驗項目的規定,均未對車輛扶手作出具體要求;

[4] 贛B44296客車起訖點為瑞金、下壩,途經瑞林,但該車在實際營運中基本上只行駛到瑞林;

[5] 違反《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交運發〔2012〕33號)第六條規定;

[6] 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下發《關於對瑞祥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通報》(瑞交運字〔2018〕5號》文件,要求瑞祥公司2018年2月10前落實整改要求並將整改情況報運管局,但截至2月20日瑞祥公司仍然沒有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

[7] 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第8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8] 《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9] 2月2日瑞祥公司贛B34499超員12人;2月4日瑞祥公司贛B43596超員7人;2月9日祿祥公司贛B43977超員5人、瑞祥公司B44257超員5人;2月12日瑞祥公司贛13131349超員15人;

[10]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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