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集團化發展探析

作者|董迎秋 夏萍

董迎秋系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戰略總監、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夏萍單位為中國民生銀行(6.500, -0.06, -0.91%)

文章|《中國金融》2019年第7期

集團化是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重要趨勢,也是近年來保險市場主體的重要組織形式。保險集團在我國保險市場結構中佔據著主要地位,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梳理我國保險集團化發展的內涵,總結保險集團發展的經驗借鑑,有利於保險集團的穩健發展,有利於保險市場的健康運行。戰略的本質是選擇,專注於長遠和全局事項的決策。

我國保險集團的基本分類及發展現狀

本文從保險主體的資本來源、控制關係、業務性質及管控模式出發,將保險集團定義為:“保險集團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存在兩家及多家保險公司的企業集合。”因此,本文界定保險集團的核心是“兩家以上保險公司受同一控制的企業集合”。需要說明的是,從法人主體角度講,“保險集團”和“保險集團公司”是兩個概念。“保險集團公司”是一個法人概念,控制著一家或多家保險主體;而保險集團是一個企業集合概念,是以產權、人事、商務等關係為紐帶所形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基本分類

截至2017年末,我國保險主體已達222家,其中財產險公司84家,人身險公司86家,再保險公司11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12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24家。以保險主體的資本來源及實際控制關係為主要標準,並統籌考慮保險主體之間業務性質及管控模式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可將保險集團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集團法人控股型(集團公司型),一類是保險集團模擬運作型(準保險集團型)。

保險集團法人控股型模式(集團公司型)是指以保險集團公司為主體、控股一家或多家保險子公司的組織形式。保險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一般並不經營具體保險業務,也稱“純粹保險集團控股型”,這是保險集團的主要組織形式。截至2018年底,我國共有12家保險集團法人控制型的集團,共控制(或共同控制)著66家保險主體(含資產管理公司,下同),詳見表1。

保險集團模擬運作型模式(準保險集團型)是指在同一控制權下,不以純粹保險集團公司形式存在,但擁有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從產權控制關係上看,可分為母子公司型(即母公司為保險公司,並同時控制至少另外一家保險公司)和水平控制型(即兩家保險公司本身不具有直接產權關係,但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兩種組織模式;從資本來源上看,可分為實體產業控制型(即主要資本來源為實體產業)和非保險金融控制型(即主要資本來源於銀行等非保險金融機構)兩種組織形式。根據統計,截至2018年12月,共有11家模擬運作型保險集團(準保險集團)。其中以母子關係型呈現的3家,水平控制型8家。這11家模擬運作保險集團共控制(或共同控制)著28家保險主體,詳見表2。對於準保險集團的內部管理,既有成立虛擬保險集團的組織模式(如中國泛海、復星集團等,這並不是一種組織法人形式,而是基於實際經營管理需要的集團化運作架構);也有在資本集團或金控平臺統一管理的組織模式(如英大資本集團等),這主要是基於資本集團或金控平臺的多元化業務定位,將保險機構納入集團統一管理。

發展現狀

我國集團化保險主體在市場中佔有主導地位,並呈現明顯的“錐子型結構”。截至2017年末,納入保險集團法人控股型模式的保險主體共有66家,約佔保險業法人主體總數的29.7%;納入保險集團模擬運作型模式的保險主體共有28家,約佔保險業法人主體總數的12.6%;兩者合計佔比約42.3%。保險集團雖然主體數量佔比不到一半,但貢獻了行業絕大多數的總資產、總保費、總淨利潤,是行業發展的主流力量。

截至2017年末,12家保險集團法人控股型的集團共擁有22家人身險公司(占人身險公司數量86家的25.3%),貢獻了人身險市場63.7%的總資產規模、69.2%的保費收入和69.8%的淨利潤(見圖1);擁有16家財產險公司(佔財產險公司數量84家的18.4%),貢獻了財產險市場52.4%的總資產規模、84.1%的保費收入和94.2%的淨利潤。11家模擬運作型保險集團共擁有12家人身險公司(占人身險公司數量86家的13.8%),貢獻了人身險市場9.7%的總資產規模、8.4%的保費收入和5.9%的淨利潤;擁有11家財產險公司(佔財產險公司數量84家的12.6%),貢獻了財產險市場2.9%的總資產規模、3.1%的保費收入和1.2%的淨利潤。而其他53家非集團化的人身險公司(占人身險公司數量86家的60.9%)貢獻了壽險市場26.6%的總資產規模、22.4%的保費收入和24.4%的利潤;60家非集團化的產險公司(佔財產險公司數量84家的69%)貢獻了產險市場44.7%的總資產規模、12.8%的保費收入和4.5%的淨利潤。中國金融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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