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競拍不動產的稅務問題

問題描述

競拍過來的廠房過戶具體要交什麼稅?對方的稅也要我們繳納是否合理?

專 家 回 復

1、如果是企業所有的廠房,發生產權轉讓時,原產權人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所有的廠房,發生產權轉讓時,原產權人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及個人所得稅。購買方需要繳納印花稅及契稅。

2、不動產產權轉讓時,原產權人是增值稅及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購買方是印花稅及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人民法院的拍賣公告中,我們通常會發現有這樣的內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中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一切稅費(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交易手續費等)以及所欠費用包括物業費、水電費等均由買受人自理。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印花稅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轉讓不動產的納稅義務人,被執行人(原產權人)應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別提示: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瞭解,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因此,司法拍賣公告中約定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稅費,買受人在相關拍賣文書上簽字同意,這是法院、被執行人和買受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約定未違反《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稅法也未禁止交易雙方約定稅費由法定納稅人以外的主體承擔。因此,拍賣公告中由買受人承擔被執行人的相關稅費的約定僅改變稅費實際承擔者,未改變法定納稅人的身份,並不違法。


專家分析

這裡涉及稅法中的兩個基本概念:納稅人和負稅人。納稅人是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納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負稅人是最終負擔國家徵收的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不動產司法拍賣過程中往往涉及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多個稅種,納稅義務人為原標的物的所有權人。一般情況下,買受人如需辦理過戶手續,需要有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完稅憑證,但是可想而知,凡是不動產被強制拍賣的,基本上是因為無力償還債務,在拍賣款未必能夠滿足債權的情況下,讓原所有權人再另外繳納相應稅費變得不太現實。由於所有權人才是納稅人,稅務機關在所涉稅款無法到位的情況下也不能要求買受人繳納,但是讓所有權人繳納也變得困難重重。為了避免上述問題,拍賣公告中一般會有稅費轉嫁條款。 

稅費轉嫁承擔條款,只是關於稅費實際承受人的規定,它約束的是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買賣雙方主體,並沒有改變作為稅收行政法律關係一方主體的納稅義務人的身份。稅費具有金錢給付特徵,並不具有人身專屬特性。因此,儘管納稅義務人的法定身份不能基於約定而改變,但對於稅費的實際承擔者之約定,屬於意思自治範疇,國家不應干涉。根據拍賣法及其實施細則,拍賣公告中應當載明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因此,在拍賣公告中,只要載明瞭稅費轉嫁承擔條款,競買人一旦參與競拍,就可以推定其同意該條款,理應依照約定承擔相應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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