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不禁止工傷員工獲得雙重賠償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後,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並不禁止工傷員工獲得雙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該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企業的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變相免除。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又進一步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企業為員工購買的商業性意外傷害保險,性質上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免除企業作為用人單位負有的法定的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義務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釋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由此可見,上述規定並不禁止受工傷的職工同時獲得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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