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政策標準 嚴打“套路貸”

□ 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 “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在生活中,“套路貸”已成為黑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的常見手段,危害巨大。由於“套路貸”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群眾容易上當受騙,司法機關也面臨著甄別難、處理難的問題。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全國掃黑辦4月9日在北京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此次《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概念和認定標準,並列舉了常見的犯罪手法,為認定“套路貸”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標準。

《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具體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以非法手段佔有被害人財物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記者瞭解到,“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著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套路貸”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表示,實踐中區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佔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後以種種藉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後被告人採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最終變現,最後非法佔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套路貸”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據瞭解,此次《意見》針對“套路貸”犯罪分工日趨細化、犯罪環節較多的特點,明確了將實施包括所謂“中介”在內七類“幫助”“支持”行為的人員作為“套路貸”共同犯罪人處理條件,實現了對“套路貸”犯罪的全鏈條打擊。

為解決實踐出現的新問題,《意見》還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本著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和併案偵查作出針對性規定,較為全面地列舉了“套路貸”犯罪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並明確在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等四類情形下,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為公正、高效執法辦案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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