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老巴也粉飾損益表

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發佈最新財報顯示,第一季度歸屬於伯克希爾股東的淨虧損為11.38億美元。這是近九年來該公司首次出現虧損。因這次會計準則改變,當期“未實現的投資損益”被記入損益表,而在此前,“未實現的投資損益”記入了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部分,但未體現在損益表裡。公司表示:伯克希爾多年來的定期報告數據更為重要,任何特定季度的投資收益或損失通常沒有意義。

巴菲特2月份發佈的致股東信中表示:這項會計準則的改變,將在我們的GAAP會計準則盈虧底線中產生一些真正巨大和反覆無常的波動。會計變化將嚴重扭曲伯克希爾的淨收入數字,並經常誤導評論員和投資者。

中美準則中存在重大差異的在於資產發生減值後是否可以轉回。

在我國的準則中一般流動資產的減值損失在日後是可以轉回的,如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條件是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以攤餘成本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經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但非流動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考慮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商譽等資產發生減值後,一方面價值回升的可能想較小,另一方面為了避免資產重新估值和操縱利潤,規定這類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以後期間不允許轉回。

但美國準則對於減值損失的轉回在FASNO121則有這樣明確的規定”Restoration of previously recognizedimpairment losses is prohibited”(恢復先前公認的減值損失是禁止。),即所有資產的減值損失都是不允許轉回的。

差異:中國準則對於資產減值的轉回有範圍限制,但美國準則規定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一律不準轉回。

我的問題是: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為何這麼遲,才執行長期股權投資減值部分計入損益表?是否適用於2018年新收入會計準則,將“投資收益”視作“收入”處理了?但這並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

我國新的利潤表中,新開“五、其他綜合收益的稅後淨額”,其中,對於股權投資減值部分,分別反映在:“2.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1.權益法下在被投資單位以後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額;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中。

在減值跡象上,IFRS規定當表明資產存在減值跡象﹐必須進行詳細的減值計算﹐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資產的使用價值(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的折現值)和公允價值減銷售成本的較高者則發生減值。US GAAP規定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預期未來現金流量總額(不需要折現)﹐表明資產存在減值跡象﹐則必須進行詳細的減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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