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可以換這個思路


當債權人申請法院執行公司時,公司名下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公司資不抵債。面對這種情況,執行措施就起不到什麼實質作用。

今天,秦律師給大家分享另外一種思路—執轉破(執行轉破產)。這個思路是死馬當活馬醫的挽救方法,說不定就能起到起死回生的效果。

因為,公司破產會加速認繳股東提前繳納股金,以該股金償還公司債務。實行認繳制後,對於認繳的股東,如果公司破產,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負有出資到位的義務。否則,將可以對該股東予以執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執行轉破產程序,最高法院對此也有司法解釋,並無障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法發〔2017〕2號

2.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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