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之借貸約定保證人


������當今社會,為了保證債務人對於自身義務的履行,各式合同及民間借貸中經常出現保證人這一特殊主體。保證又分一般責任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那麼這兩種保證又有什麼區別,我們又該如何在合同中選擇保證人呢?

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只有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抵消債權時,債權人才能向保證人主張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若不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債權人可以任意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相應的還款義務。⚠需注意的是,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方式時一般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建議——

作為保證人一方������在合同中明確己方為一般責任保證人;

若為債權人������在設置保證人時選擇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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