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以换这个思路


当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公司时,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资不抵债。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措施就起不到什么实质作用。

今天,秦律师给大家分享另外一种思路—执转破(执行转破产)。这个思路是死马当活马医的挽救方法,说不定就能起到起死回生的效果。

因为,公司破产会加速认缴股东提前缴纳股金,以该股金偿还公司债务。实行认缴制后,对于认缴的股东,如果公司破产,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负有出资到位的义务。否则,将可以对该股东予以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执行转破产程序,最高法院对此也有司法解释,并无障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7〕2号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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