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32噸假飲料還倒貼錢”,別打擊“打假”積極性

“举报32吨假饮料还倒贴钱”,别打击“打假”积极性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

“有困難找警察”,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可誰能料到,有人向警方舉報了違法犯罪活動後,卻並沒有因為報警而“止損”。

據中國之聲報道,在江蘇做飲料批發生意的小夥吳強,一年前買到了32噸假的可樂、雪碧,報警之後,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要求吳強把假飲料卸貨並存放在他自己租用的倉庫裡。吳強發現假飲料後報案的日子是2018年4月28日,一直到2018年7月,當地警方才將貨物扣押轉走。

三個月間,除了損失的六萬多元貨款及運費外,吳強還支付了2000元卸貨費及被查封期間3000多元的倉庫租用費。這筆費用應該由誰來掏,在網上引發了爭議。

舉報假冒偽劣商品後還由受害人來掏腰包保存,在我看來,這做法有些欠妥。作為受害人的吳強,本來就已經蒙受了數萬元的經濟損失,再替當地警方“分憂解難”,“保管”有關物品,承擔相應的卸貨費、倉庫租用費等,其損失只會繼續擴大。如果再加上“保管”過程中付出的精力、勞務成本,其損失就更大了。

法治社會,理應避免這類“受害人利益再受損”的情形出現在警方辦案過程中。

從報道看,當地警方這麼做也有其苦衷,“因為東西特別多,我們警方也沒有這樣的倉庫去放”。這說的應該是事實,但與受害人的損失、公眾情感相比,又有些讓人意難平。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涉案貨物應當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當事人舉報這批重達32噸的假可樂、雪碧後,理應由當地公安機關出面查封、扣押並妥善保管,而不是讓受害者來代為“保管”。而受害者已經“倒貼”的錢,有關部門也得如數“補”給受害人。

據媒體報道,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正在研究為吳強申報司法救助,解決其實際困難;“信訪部門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將申請一部分資金來解決吳強的問題”。

但事實上,吳強“倒貼的錢”並不屬於司法救助的範圍,也不屬於信訪途徑解決的問題。有些損失該由犯罪嫌疑人承擔,至於財產權損失“擴大”,是有關辦案部門造成的,理應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在有些人看來,警方打擊犯罪就是在替受害人出頭,順便幫警方“保管”一下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也是在幫自己的忙。

這看似在理,卻失之偏頗——混淆了公私的界限。打擊犯罪是警方的法定職責,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是警方天職,兩者本就該並行不悖。即使當地警方有難作為的實際困難,也不宜讓舉報者舉報完了還得倒貼錢。那樣會造成不小的負面激勵作用,損害商戶維權和打假的積極性。

期待此事能得到妥善處理,讓舉報者能從舉報中得到“法律對權益的保障”,而不是“費力不討好”的結果。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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