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自己喝酒不開車就沒事了,沒想到將車借給別人酒後駕駛也是犯罪!”在灌雲縣檢察院刑事辦案區的訊問室裡,錢某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十分後悔地說到:“早知如此,肯定不會借給別人開,真是害人又害己啊!”
據錢某交代,一天晚上,他與朋友顏某等人在縣城振興路上的一家飯店小聚,朋友相聚自然離不開飲酒助興,正當一桌人喝至酣處,顏某提出借錢某的車用一下,出去辦個事情。
“車鑰匙在這裡,你拿去開吧。”錢某很爽快地將自己的轎車借給顏某駕駛。
當晚9點,酒後駕車的顏某行駛至伊山南路時,被交警當場查獲,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顏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151mg/100ml,最終,顏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得知自己的朋友因酒駕被抓判刑了,錢某感到後怕的同時,也暗自慶幸幸虧不是自己開的車,可是,讓錢某想不到的是,自己竟然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作為車主,錢某明知朋友顏某飲酒,還將機動車借給其使用,這屬於‘幫助型’共犯。這種情況下,車主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灌雲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表示。
2018年12月,檢察官在辦理顏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中發現,顏某所駕駛的車輛系錢某所借,錢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明知他人飲酒並且要酒後駕駛機動車仍提供車輛,放任同案犯酒後駕駛機動車。
經審查,檢察官認為錢某系顏某危險駕駛案的共犯,也應追究刑事責任,遂依法要求公安機關將錢某補充移送起訴。2019年2月,繼顏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刑罰後,錢某也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檢察官釋法
【灌雲縣檢察院 刑事檢察二部副主任 員額檢察官馬承傑】
檢察官在此提醒車主朋友們,不僅自己不能酒駕,把車給明知是醉酒的人駕駛,也會成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如果所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還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者指派、脅迫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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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雲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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