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雙喜”難阻“DOUBLE HAPPINESS”註冊為歐盟商標?

為什麼“雙喜”難阻“DOUBLE HAPPINESS”註冊為歐盟商標?

隨著中歐經貿關係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意識到將中國品牌打造成為歐洲市場認可的品牌的重要性,將其含中文文字的商標註冊為歐盟商標。歐盟商標註冊為權利人提供一種高效的機制,以確保其在歐盟境內享有商標專用權,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誌。權利人還有權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但條件是存在混淆的可能性(2017/1001條例第9條)。

商標近似性在歐盟商標侵權判斷中至關重要,為混淆可能性的前置條件。本文旨在討論包含同一中文文字或其中之一包含對應外文翻譯的兩個歐盟商標的近似性認定。這一問題尤其對中國權利人有意義,因為它決定了中國商標註冊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禁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包含同一中文文字或者對應外文翻譯的商標。2017“雙喜”歐盟商標異議及上訴案件可讓我們對此問題有所瞭解。

案情簡介

“雙喜”商標為我國廣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廣東中煙”)所持有,在我國菸草行業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為拓寬國際市場,廣東中煙出資成立中煙英美菸草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TBAT”),後者負責在中國以外市場管理“雙喜”品牌。在此背景下,CTBAT申請將三個含有中文文字“囍”的標誌(如下)註冊為歐盟商標,於2015年獲准註冊。

為什麼“雙喜”難阻“DOUBLE HAPPINESS”註冊為歐盟商標?

為什麼“雙喜”難阻“DOUBLE HAPPINESS”註冊為歐盟商標?


為什麼“雙喜”難阻“DOUBLE HAPPINESS”註冊為歐盟商標?


同年,N.V. Sumatra Tobacco Trading Company在同類商品(菸草製品)上申請註冊另一歐盟商標,該商標包含英文文字“DOUBLE HAPPINESS”以及中文文字“囍”,如下所示:


為什麼“雙喜”難阻“DOUBLE HAPPINESS”註冊為歐盟商標?


“DOUBLE HAPPINESS”商標經初步審定並公告後,CTBAT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歐盟知識產權局異議部門裁定異議不成立。CTBAT提起上訴。

2017年10月17日,歐盟知識產權局上訴委員會(下稱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認為爭議商標“DOUBLE HAPPINESS”與三個在先商標“雙喜”都不存在混淆可能性。2018年3月,被異議商標核准註冊。

下文逐一闡述:(一)異議所依據的法律;(二)異議及上訴的理由;(三)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的理由。

一、法律框架

歐盟商標條例(2017/1001條例)第8條1款b項規定,經在先商標所有人異議,如果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且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從而可能會給在先商標保護地域的公眾造成混淆的,不予註冊。

實際上,如果商標和商品均相同,商標保護是絕對的,不需要混淆可能性(歐盟商標條例第8條1款a項)。而條例第8條1款b項適用於商標和商品僅相似,或者商標和商品其中之一相同的情形。在b項之下,在先商標成功反對在後歐盟商標註冊的前提是證明混淆的可能性。

歐盟法院在多個案件中指出,混淆的可能性以商標相同或近似

,並且商標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為先決條件(歐盟法院2010年11月25日判決,案號C-216/10P)。這兩個先決條件是累積性的(Cumulative),這就意味著如果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商標異議因此即不能成立,不管商品或服務類似程度、在先商標的知名度或者在先商標的顯著性(歐盟法院2011年3月24日判決,案號C-552/09P)。

根據歐盟一慣的司法實踐,為判斷商標近似性,將對商標在三個層面予以比較:視覺層面、讀音層面以及概念層面。商標視覺、讀音及概念近似性比較必須基於各商標產生的整體印象,要特別考慮到商標顯著及主要部分。商標近似性判斷並不等同於將組合商標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與另一商標對比,相反,應將各個商標作為整體予以對比(歐盟法院2005年10月6日判決,案號C-120/04)。

二、異議及上訴理由

異議人CTBAT認為爭議商標“DOUBLE HAPPINESS”根據歐盟商標條例第8條1款b項之規定,不能予以核准註冊。異議被裁定不成立後,CTBAT上訴稱,爭議商標與在先商標由於都含有中國文字“囍”而在視覺上及概念上高度近似。對於大部分歐盟相關公眾而言,這個“囍”字會被理解為同一個東方文字,即使他們並不懂得字意。而對於歐盟境內能讀懂中文的相關公眾而言,中文字意會加強商標概念上的近似性,並且文字讀音相同。爭議商標就同一種商品申請註冊,容易導致混淆。

三、裁判理由

上訴委員會將爭議商標與三個在先商標一一對比,認為商標在形狀、結構、視覺表現以及顏色組合上都不相同,產生完全不同的整體印象。爭議商標與在先商標唯一相似之處在於它們都含有一個裝飾性的線條圖形(“囍”)。經仔細檢查,線條圖形在結構上具有相似點,但僅此不能使商標成為近似。

概念上,爭議商標包含有意義的單詞“DOUBLE HAPPINESS”,而在先商標不表達任何含義,相關公眾會把線性圖形理解為沒有特定含義的裝飾元素。因此,商標從概念角度來看不近似。

讀音上,上訴委員會將中文文字看做是線性圖形,而非可發音的文字,未作發音對比。

由於商標被判定為不相似,上訴委員會以異議不符合歐盟商標條例8(1)(b)為由駁回上訴。

結語

由於歐盟境內相關公眾對於中文詞彙不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組合商標中的中文文字或將被看做是線性圖形,既不表達任何含義,又沒有讀音,主要起裝飾作用。

禁止他人使用同一中文文字或對應外文翻譯作為另一商標組成部分存在難度。類似的問題存在於在我國註冊外文商標的情形,判斷外文商標與中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時,要考慮中國相關公眾對外文詞彙的認知水平。當國外商標權人採取多種措施在中文語境下保護外文商標(例如在我國申請註冊外文的音譯、意譯)之時,我國商標權人不妨也可思考適合自己的商標海外保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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