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提议将频繁跳槽者纳入征信平台,是不是与《劳动法》里的自主择业产生冲突?

明静h


路过,强答一题。

问题提到劳动法,那就从劳动法说一下。

劳动法是保障雇佣双方利益的行为准则,如果不违反劳动法的流程离职,企业有充分的反应时间,各方安好。商务厅说针对反复、频繁、恶意的跳槽者纳入征信,此举必然建立在劳动法之上,以衡量跳槽着是否按劳动法规定流程化辞职,如果未履行劳动法义务和责任,上榜征信都是轻的,若对企业造成损失,要求赔偿也无可厚非。大家都是成年人,要规规矩矩办事,又岂能牵扯到商务厅出面吆喝呢?

再者,企业违反劳动法一样上征信系统。

征信是劳动法的补充手段,让个人和企业都能辩识优良和无良的企业和工作者。假如你此刻作为应聘者,不是也要去天眼查上查查老板,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吗?

征信对于大多数人是有利的,存在即合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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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那个视频,一个企业负责人说招工难,而且对于离职的员工没有什么办法约束。浙江人社厅副厅长说下步他们会推出一些措施。比如将频繁跳槽人员纳入征信系统,频繁跳槽的人诚信肯定有问题。后来,这事火了,浙江人社厅回应说,纳入征信系统,只是针对频繁恶意跳槽人员,而且真的实施前肯定会听取各方意见。

我觉得这个问题即便真如浙江人社厅解释的只是针对恶意跳槽人员,操作题来也困难。法律层面是否站得住脚,标准的制定是否客观,系统会不会被滥用?另外,是不是也应该将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

关于离职,我简单分为三大类:

一是正常离职,即履行了正式手续的离职职(包括主动辞职、协商一致、到期终止、退休、合法裁员等);

二是违规辞职(未按规定时间辞职),比如旷工;

三是因违法违纪被开除(不含旷工)。

正常离职,无论何时都不能纳入征信系统。因为他们按照法律和规则办事,没有任何问题,有的说存在恶意入职离职的,那是诛心之论,如果诛心之论站住了脚,以后企业是不是认为谁恶意谁就是恶意。

未按规定时间离职的,这种情形有些特殊,因为他们是选择主动旷工等待处罚或者一走了之,这部分人员的离职,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伤害,因为事发突然,且不辞而别,单位需要重新布置工作,不缺人的情况下还可以,如果人手不够,单位会很被动。而单位如果要举证因员工未按程序离职造成损失,是很困难的。

再就是因违法违纪而离职的人员,这部分人的行为已经受到相应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离职之后再纳入征信系统,那便是重复惩罚,这有失公平。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是恶意违规违纪,否则不应纳入。

最后,我觉得应该对企业执行劳动法领域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征信系统。对于那些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应该加大惩处力度,让他们在社会上处处难行。希望浙江人社厅不要只为企业考虑,要兼顾公平原则,将企业也纳入进来。


琅琊非才俊


企业有企业的难处,有时候工厂花时间培养一名熟练技工,干没多久又跳槽别处拿高薪了,企业频繁遇上这种事肯定来气,换位思考,员工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如果没有违反劳动法,员工跳槽无可厚非,浙江省属于制造业大省,由于有制造业传统加上马云的电商销售渠道,近些年浙江制造业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混得风生水起,风景这边独好!浙江企业主出于地方保护说出所谓跳槽员工征信一说明显有失偏颇,员工入职企业,劳资双方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违背的一方受到劳动监管部门监督制裁,个人征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对国民的一种信用记录,失信会受到国家金融部门制裁,失去信贷及一些消费权利,对一些故意隐瞒转移个人财产逃避还债义务的老赖会受到法律起诉,浙江省有人把劳动法管辖权内劳资双方中的员工一方用征信约束明显不合理更不合法,与征信的契约精神更是背道而驰,劳资双方有着平等关系,员工合法跳槽不应该受到限制,企业倒闭,老板依法遣散员工,更不能带着小姨子跑了!


手机用户3531688747H


在招聘与应聘双方来说,招聘属于强势一方。强势一方现在有这样的要求实在是有点过分了。只考虑了自身的利益,有否考虑应聘者的利益?只考虑自己可能有的损失,为什么不思考自己为什么留不住人。不能用这种类似于绑架的方式限制人的自由择业自由。一旦真的上征信,可以想象多少人才将因为害怕信用问题而不能另谋高就,不能充分施展才能,被埋没,没有出头之日。又有多少企业将因为这个法规可以有持无恐把人才押在手里,不思进取。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更不利于整个市场竞争环境的良性发展。约束应该是对双方的,怎么能棒打一头呢。试问现今的企业又有几家是严格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去实施的呢?


起波澜


支持纳入征信,不服来辩。第一,界定是不是跳槽应该是过了试用期的,否则没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跳槽一说。那么试用期多久呢?个人曾经的经验,应该是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具体劳动法规定是多久我不太清楚。那么如此长的时间,去了解一个公司和当前这个职位是足够的。试用期就是双向选择期,双向选择期过了,你赖着没走,公司也默认同意你留下,好接下来就签订契约,也就是就业合同,签了契约就代表你是公司一员。至少半年内,不应该跳槽,为什么呢?第一,如果是因为公司不给你加工资,不应该,因为至少一年对你考核也是正常的。第二,发现工作不适合你,不应该,试用期你干嘛去了?第三,不喜欢团队氛围,同二,早干嘛去了。第四,外面有高薪诱惑,那恭喜你,但是因为私利去影响公司利益,就是失信。第五,突然想换工作,这份工作只是临时过度,是个跳板,恭喜你,你为了私利影响公司利益,你又失信了。第六,家里有事,你可以说明理由请假,合理的请假公司不批属于公司失信,恭喜你,你有正当理由辞职了。


网店教主


跳槽是合理的人才流动,是社会及人的进步表现,就像一个女的要求离婚,她肯定有理由,谁过得好好的,想要离婚呢?如果硬性把不爱的双方人为地捆绑在一起,也不会有好的生活。

那么什么人想离职跳槽,哪些人不会辞职离开呢?当然那些拿钱还可以,工作又不太累,如鱼得水,风生水起的吧,不憋屈,不委屈,光光鲜鲜者。而那些自感前途无望,处处受限,受到不公平对待,不是以人为本,感受不到企业的真诚,感受不到和谐友好的氛围,如果家不在附近,有能施展自己抱负的地方,可能就会心猿意马。

这种限制规定,对那些频繁的挪动岗位,可以说朝秦暮楚,三心二意,不是正确的选择职业观的加以约束是对的。而对那些在职场选择性,方向性,向好性辞职另选择企业及工作应该允许。

值得警惕的是,有的企业乱用政策,限制和打击合理的人才流动,把岗位职工看成为自己所独有,不能有任何择业自由。

企事业单位要从完善自身的制度做起,从优化内部环境做起,要让鸟留住,就得搭好一个能经风雨,温馨、舒适的窝。


三马图文


如果一个公司的业绩比回报率太差与员工流动率太高,侧面也反应出一些公司的问题,是不是也应该调查一下离职的员工跳槽的原因,并将跳槽率太高的公司,进行诚信评估对社会及未来的新求职者公布该企业的待遇描述准确率与员工的流动率,以免新进员工来了又跳槽反而会误入失信名单,使自己的诚信受损。

约束应该是对双方的,而不只是针对一方的,浙江很多小企业十多年前就纷纷有合同约束员工“几年内不得离职,否则就要赔偿公司多少比例的经济损失,而且不管是什么原因的离职,在十年内都不得从事相同或相关行业的工作等等”,但对劳动者的待遇增减问题却只字不提,物价连年上涨,生活成本不断推高,员工的收益利益谁来进行诚信监管?员工离开这个公司无非就两个问题,一钱没跟上,二干的不开心。员工跳槽企业应该找找自己的原因了,不然这样下去,优秀的员工跳走的更多!这样的企业员工流动率,到底又是谁最该进入失信名单?!


胡-言


跳槽不是失去诚信。。什么就失去诚信你们不明白吗。失去诚信就是违法不还钱(包括银行货款等等借货款、只要你有能力还钱你不还钱天天拖来拖去不还钱等等各种理由)及做生意企业不守规矩、坐高铁无理取闹不守规矩或者屡教不改企业违规行为纳入征集系统。跳槽可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工业才有持续创新活力。留不住人才企业福利制度问题。为什么我们公司留住人才哪怕公司面临危机我们一起和老板度危机。公司留住人才时间长对企业很多问题比如企业腐败、拉帮结派、企业小个人主义朋友圈等等、我们公司虽然留住人才但是逃不过这个企业生病问题。


茅十八看世界—邓伟伟


可以理解,但是同事也应该完善企业用工制度,对想钻法律空子的企业零容忍,重罚的原则,想留住员工,最好的办法是完善劳动者保护法制度,来约束企业,而不是本末倒置,约束劳动者,比如加班问题和保险问题,目前来说法定节假日是三倍工资,周六日少于三倍工资,好多小企业这些最基本保障都没有,应该法定节假日最少5倍工资,前提是日平均工资而不是按最低工资算,周六日也应该至少三倍工资,平时加班应该至少2倍工资,百分之百让不法企业没有空子可钻,百分百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要建立严格的监管管理机制,劳动者人人平等,应该建立统一有效的企业约束监管管理体制,应该取消劳务派遣机制,本身劳务派遣有失公平性,性质就相当于劳动买卖交易,劳动者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奴隶,被害者就是劳动者。还有就是处罚问题,应该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出现纠纷公司应该首先赔付员工,如果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可以对企业采取高额处罚,让不法企业无处可逃,才是问题的关键。假如经核实公司恶意举报,可以对员工采取加入征信系统。还有就是应该报劳动纠纷设定为公诉案件,并且提高办事效率,对包庇问题采取重罚机制,从最大程度保证劳动者是最大获益者,假如劳动者者不是最大获益者,其他一切都是扯淡,都是不公平的,因为劳动价值都是劳动者创造的,因此目前劳动者权益存在很大程度的漏洞,企业也是无孔不入。要谈征信先把权益问题解决再说吧


风暴点评


这里从失信的本质、跳槽怎么样才能成为失信行为、不能跳槽意味着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模式是什么等几方面来说明:实际上不仅仅是双方自由选择的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进行了移花接木。

1.失信行为的本质

失信是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一方享受了权利,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说是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比如用信用卡借了钱,你用了,但是没有还,或者推迟按约定的时间还。

2.劳动合同的本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3.跳槽怎么样才能成为失信行为?

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跳槽,而劳动者却跳槽了。

4.反过来说,如果规定劳动者不能跳槽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企业不能够辞退员工,企业会干吗?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履行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模式?

先工作后拿工资。也就是说,工作了拿到工资的时候,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了结。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什么模式履行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劳动者什么样的行为下才是失信行为?

在企业先付工资而后工作的模式下,如果员工先拿到工资而不工作,才是失信行为。

实际上不仅仅是自由选择的问题,而且在本质上对失信的概念进行了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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