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 检察官提醒您这样过

清明节古时也叫三月节,是二十四节气之一。在二十四节气中,既是节气又是节日的只有清明节。清明一到春回大地,精神气爽,一年的劳作从此开始,春耕春种,开始忙碌。祭拜祖先、追忆先人,也在同时进行。多年来,全社会一直倡导文明祭祀、安全祭祀,摒弃不安全的祭祀方式。但有些人仍然用点香烛、鸣鞭炮、烧纸钱等方式祭祀,给森林安全带来隐患,一旦不慎极易引发山火,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并有可能构成犯罪。

检察官办案札记

烧香祭祀引发火灾事故频发,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也不在少数。你觉得事情没有那么严重?那么,先来看看检察官办理的这宗案子,你就会意识到文明祭祀的重要性。

去年年初,富县某村村民李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在各自祖坟前祭祖,因燃放爆竹引发山火,烧毁大面积生态公益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其中,李某某烧毁生态公益林42.10亩,经林业部门鉴定,林地复绿费用需33680元;陈某某烧毁生态公益林96.90亩,林地复绿费用需77520元。

检察官以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失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处二人分别承担林地复绿费用。

检察官普法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失火罪在客观上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仅有失火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失火罪。失火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没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也不能认定为失火罪。失火罪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如果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则不构成失火罪。

同时,检察官还可能提起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检察官温馨提醒

清明祭祖本是缅怀先祖、寄托哀思的优良传统,应予传承接续,但应讲究方式,遵守安全秩序,尊崇社会公德,切勿随心随性、麻痹疏忽引发森林火灾而给自己乃至社会带来灾害。希望广大群众以典型案例为警示,引以为戒,以安全为重。新时代倡导新风尚,选择用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网上祭扫、音乐祭扫、公祭悼念等绿色环保方式同样能够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之情,坚决做到不携带火种、火源进山,严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过节。(王延峰 曹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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