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時節 檢察官提醒您這樣過

清明節古時也叫三月節,是二十四節氣之一。在二十四節氣中,既是節氣又是節日的只有清明節。清明一到春回大地,精神氣爽,一年的勞作從此開始,春耕春種,開始忙碌。祭拜祖先、追憶先人,也在同時進行。多年來,全社會一直倡導文明祭祀、安全祭祀,摒棄不安全的祭祀方式。但有些人仍然用點香燭、鳴鞭炮、燒紙錢等方式祭祀,給森林安全帶來隱患,一旦不慎極易引發山火,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並有可能構成犯罪。

檢察官辦案札記

燒香祭祀引發火災事故頻發,情節嚴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也不在少數。你覺得事情沒有那麼嚴重?那麼,先來看看檢察官辦理的這宗案子,你就會意識到文明祭祀的重要性。

去年年初,富縣某村村民李某某和陳某某分別在各自祖墳前祭祖,因燃放爆竹引發山火,燒燬大面積生態公益林,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其中,李某某燒燬生態公益林42.10畝,經林業部門鑑定,林地復綠費用需33680元;陳某某燒燬生態公益林96.90畝,林地復綠費用需77520元。

檢察官以李某某、陳某某涉嫌失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以失火罪分別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同時判處二人分別承擔林地復綠費用。

檢察官普法釋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失火罪在客觀上要求引起了火災,造成了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僅有失火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能認定為失火罪。失火行為雖然造成了嚴重後果,但沒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的,也不能認定為失火罪。失火罪在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如果由於不能預見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導致火災,則不構成失火罪。

同時,檢察官還可能提起公益訴訟,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追究其民事責任。

檢察官溫馨提醒

清明祭祖本是緬懷先祖、寄託哀思的優良傳統,應予傳承接續,但應講究方式,遵守安全秩序,尊崇社會公德,切勿隨心隨性、麻痺疏忽引發森林火災而給自己乃至社會帶來災害。希望廣大群眾以典型案例為警示,引以為戒,以安全為重。新時代倡導新風尚,選擇用鮮花祭掃、植樹祭掃、網上祭掃、音樂祭掃、公祭悼念等綠色環保方式同樣能夠表達對先人的緬懷之情,堅決做到不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嚴防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安全過節。(王延峰 曹文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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