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一审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永顺:一审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永顺:一审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3月29日上午9时25分,永顺县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第一案系被告人李祥稳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李祥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第二案系被告人张云海为首的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该5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一年十个月不等。宣判当天,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和群众参与旁听。

被告人李祥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在被告人李祥稳一案中,2017年12月7日晚,李祥稳和李海浪、李汪洋、李祥港(该3人已另案处理)在永顺县某大酒店某包厢内唱歌。期间与隔壁包厢李某洛、周某等人发生口角争执,众人因此发生扭打,导致对方李某洛、周某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12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祥稳和李发群、石家军、李海浪、李祥港、胡周、李发奇、李汪洋、王汝惠、向某杰(该9人已另案处理)在塔卧镇广荣村村部集结,手持杀猪刀,寻找作案对象,预谋聚众斗殴。当天下午,李祥稳又和该9人到李某洛所在某驾校持刀砍砸驾校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法院认定李祥稳系恶势力犯罪,同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李祥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张云海等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云海、张剑、张伟等5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在永顺县小溪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6月23日21时许,张某波(被告人张云海的堂弟)、被告人曾庆军等人与张云海一家在永顺县小溪镇某“休闲会所”一包厢内喝酒唱歌,后张云海一家人先行离开。当晚22时许,张某军进入张某波的包厢,并与其发生争吵。后张某波将情况电话告诉了其堂哥张云海,张云海当即与自己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张剑、张伟等人一起驾车往会所驶去。在该会所外,被告人张云海、张剑、张伟、向军、曾庆军随意殴打了陈某、刘某逢,致陈某、刘某逢两人受轻微伤。

2017年5月30日,永顺县小溪镇某村民罗某来到被告人张云海(时任小溪镇某村村主任)家院门口找到张云海反映自家情况,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张云海用拳头将罗某的头、右眼打伤。后经司法鉴定罗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除了上述犯罪事实外,张云海等人还有纠集人员堵工,多次殴打他人等违法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云海纠集张剑、张伟等人,以暴力殴打、威胁等手段在当地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张云海、张剑、张伟、向军、曾庆军,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5名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均系主犯。被告人张云海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被害人罗某身体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罗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张云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向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张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曾庆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永顺县法院现已审结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4件28人。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该院始终坚持“七个优先”,即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撰写文书、优先送达、优先执行、优先宣传。下一步,该院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将继续坚持严审快办,同时还将加大线索摸排和深挖彻查力度,切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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