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以下憑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再一次擴為了增值稅可抵扣範圍,目前,哪些憑證可以進行進項抵扣呢?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需要認證或通過勾選確認方式抵扣票面稅額;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需要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橋、閘通行費發票:

1.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率。

4.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橋、閘通行費以通行費發票為抵扣憑證,計算抵扣增值稅。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四)完稅憑證: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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