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问题线索管辖事宜暂行办法

市监察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问题线索管辖事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巴彦淖尔市监委机关与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案件问题线索的管辖,健全完善问题线索移送衔接机制,近日,市监察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商,制定出台了《巴彦淖尔市监察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问题线索管辖事宜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对巴彦淖尔市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由市监察委员会统一指挥办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14类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线索,可以由市人民检察院初查和立案侦查;监委机关在受理问题线索时,发现涉嫌上述14类问题线索的,认为交由检察机关初查或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将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监委机关。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委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监委机关沟通,由监委机关决定由谁管辖更为适宜。监委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涉嫌上述14个罪名的,应将调查情况和调查结果通报检察机关。

该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细化了监委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管辖分工,推动了问题线索的高效办理。

市监察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问题线索管辖事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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