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察委員會與市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問題線索管轄事宜暫行辦法

市监察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问题线索管辖事宜暂行办法

為進一步明確巴彥淖爾市監委機關與檢察機關關於職務犯罪案件問題線索的管轄,健全完善問題線索移送銜接機制,近日,市監察委員會與市人民檢察院共同協商,制定出臺了《巴彥淖爾市監察委員會、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問題線索管轄事宜的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明確,對巴彥淖爾市內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由市監察委員會統一指揮辦理。對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濫用職權等14類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問題線索,可以由市人民檢察院初查和立案偵查;監委機關在受理問題線索時,發現涉嫌上述14類問題線索的,認為交由檢察機關初查或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將線索移交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監委機關。檢察機關在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委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監委機關溝通,由監委機關決定由誰管轄更為適宜。監委機關在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調查過程中,發現有司法工作人員涉嫌上述14個罪名的,應將調查情況和調查結果通報檢察機關。

該暫行辦法的制定出臺,進一步細化了監委機關與檢察機關的管轄分工,推動了問題線索的高效辦理。

市监察委员会与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问题线索管辖事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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