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費率具體配套措施明確 個人社保待遇不會“縮水”

國務院日前召開會議,明確降低社保費率具體配套措施。專家表示,這對進一步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增強企業發展活力,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明顯降低企業社保繳費負擔。下調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地可降至16%。

為落實從5月1日起各地可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原規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費率部署,國務院核定調低社保繳費基數,具體變化體現在:各地由過去依據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改為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上下限,使繳費基數降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本省平均工資60%至300%之間自願選擇繳費基數。

作為社會保險制度平穩運行的關鍵因素,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應該遵循哪些原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此前曾回應表示,繳費基數既是繳費依據,也是計發相關社會保險待遇的基礎,與參保人員待遇水平密切相關。由於養老保險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籌資繳費機制,以參保職工本人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並設置封頂線和保底線,可以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發展與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保證參保職工退休後的基本養老保險金水平不至於過低,確保參保職工一定的待遇水平,較好地保障基本生活,維護參保職工權益。因此,繳費基數的調整,既要充分考慮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承受能力,也要綜合考慮繳費情況與待遇水平之間的平衡,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帶來的支付壓力、社會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等諸多因素。

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繳費基數為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不過,目前由於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隨著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占城鎮就業人員的比重不斷上升,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已不能準確反映我國城鎮就業人員整體工資水平,導致低收入人群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偏高,這也是企業對於降費率成效感受不明顯的重要原因。

業內人士指出,若將繳費基數改為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後,統計範圍既包括非私營法人,也包括私營法人,既包括城鎮法人,也包括鄉村法人。將私營企業納入職工平均工資統計範圍,能夠讓目前平均工資統計更合理,適度降低低收入群體繳費基數。

按照國務院要求,階段性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將再延長一年,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在18個月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將現行費率再下調20%,可支付月數在24個月以上的可下調50%。

從職工角度方來說,隨著社保費率繼續階段性下調,如何保證待遇穩步提升,成為關注的焦點。有關專家表示,社保待遇隨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波動呈現剛性增長,這是社保制度的客觀規律。降低社保費率的一個必要前提,就是保障參保人員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確保個人待遇不“縮水”。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介紹說,今年人社部將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工作,並積極推進落實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增強社保基金支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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