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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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您說的兒女戶口沒在一起,意思是說兒女的戶口都已經分戶分出去了吧。這樣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確權共有人一欄就沒有您兒女的名字了。

而對於這種情況下,土地能否繼承還要看情況的。比如題主說的土地確權的時候子女的戶口都已經分戶了。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子女的戶口沒和父母在一起,可以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合法的繼承土地經營權益。經營權益怎麼來?那隻能是繼承您的土地經營權了,因為承包權在您那裡,不在您的子女手裡。所以,您的子女可以繼承經營權至2057年。可以種植、可以流轉,種植和流轉的收益歸您的子女分配。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確權之前,您和子女的戶口都在一起,在1997年的二輪土地發包時戶口還沒分戶。那麼您承包的耕地是和您的子女承包的耕地在一起的,因為那時候戶口還在一起,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而土地確權的重要依據就是二輪土地發包的合同為基準,也可能出現雖然子女分戶了,但是還是按照二輪土地發包時的狀態進行確權,也就是說確權共有人一欄還有可能添加您子女的名字的。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您的子女就可以繼承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了。

所以,對於題主說的這個問題來說,得看確權時的具體情況。要麼只能繼承經營權,要麼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保留確權所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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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土地確權後,村裡的土地屬於集體,農民對房屋所佔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繼承也是使用權的一種,再加上地隨房走,滿足一定的條件,兒女是可以繼承房子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的。

問題的關鍵還是要看兒女的戶口是否還在本村,如果在本村,那麼宅基地是可以繼承的,繼承了宅基地以後,萬一以後房子變危房了,兒女們可以申請重新修建房子,如果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然就不允許建房子。

如果兒女的戶口已經遷移到外地,戶口已經脫離了本集體,自然是不能繼承宅基地的,但是房子是合法的私用財產,是可以繼承的,房子的繼承跟戶口沒有關係,如果房子不加以維護,以後倒了,因為沒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再繼續修建新房屋,集體有權力收回宅基地。

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以後,最好要進行過戶處理,因為宅基地上面登記人員是父母,最好改成本人,在同一個集體內,宅基地是可以進行轉讓的。

需要提醒一下的是,農村的房子如果成了危房還不加以修繕,或者倒了以後長期閒置的,即使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集體也是有權力收回宅基地的。

不過作為農村人,我想提醒一下各位,一般農村的情況比較複雜,基本都是有錢就能解決問題,很多流程可以用錢去疏通,雖然集體有權力收回宅基地,但是看在都是同一個村的份上,誰沒事去給自己惹麻煩?大家都默認了子承父業的思想,只要村裡人沒意見,很多地方都可以用錢疏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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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從這條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在農村土地確權以後,在承包期內,承包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由其繼承人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繼承。這跟子女的戶口在不在一起,沒有太大的關聯。

當然,如果子女的戶口在村集體戶主名下的話,那他就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共有人,不存在繼承不繼承的問題,而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即使承包期結束以後,按的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仍然在下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能夠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是如果子女戶口遷出了農村地區,成為非農業戶口以後,在這一輪土地確權之後,在承包期內其父母的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由子女來繼承。但是當承包期結束以後,在下一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該子女無法獲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無法在享有承包收益。

這就是子女戶口是否在農村地區,是否在其戶主名下的一些區別。在本人的土地確權以後,及全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獲得的承包收益合法的由其繼承人來繼承。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粗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如果您有什麼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理解。感謝您的閱讀,如果您喜歡我答案的話,歡迎點贊評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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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確權以後,兒女的戶口沒在一起。以後呢,還可以繼承嗎?

對於農村裡面的土地確權,那麼兒女的戶口又不在一起,這種情況之下針對於以後子女能夠繼承這些土地嗎?

承包土地裡面沒有繼承法這個說法的,在這廠房裡面也沒有提及到農村裡面的土地,是可以通過繼承的方式繼承下去的。

所以今天我們就來分析分析這個問題,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戶口沒在一起,老人去世以後應該怎麼辦?

對於農村裡面假如戶口不在一起的,那麼老人去世以後這個土地應該怎麼辦?

但是在農村裡面這些對於土地來說,農村裡面一貫秉承著死不減地生不增地。也就是說死了的人不能夠把他的土地給減出去。出生的人也沒有分配土地的權利。

所以我們可以在農村裡面看的最清楚的就是這一個問題。有很多年輕出生的人,卻沒有分配得到的土地。

但是土地呢,以前分配的承包經營是以每個戶口為單位的,不是以個人為單位。

只要這個戶口不註銷,那麼在農村裡面的土地經營承包,就可以繼續的經營承包下去。


經營承包的土地是可以轉讓的

對於農村裡面的經營承包土地是可以轉讓的,因為國家的相關政策已經明確的提出了,既可以轉讓農村裡面的經營承包土地

可以通過有償的方式轉讓,無償的方式轉讓。

所以只要雙方在農村裡面的戶口,就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轉讓,這個宅基地將承包經營責任的名字改為相對應的名字就可以了。

拿好相關的資料,然後到國土局裡面進行申請這個承包責任制,更改人名。在我們這邊至少是這樣的情況可以做到的。

但是由於地方不同,可能每個地方的做法又會不一樣。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覺得應該以當地的條件或者當地的做法為標準,大家可以去諮詢一下當地的農村裡面村委或者到鎮上的國土局以及民政部門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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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包產到戶是5個人口的田土,2018年確權時,我家三子妹戶口都已遷出農村,只剩下父母親兩個人戶口在農村,5個人田土全部確權在父母名下,情況剛好吻合要回答這個問題,為了搞清楚將來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我特諮詢了土地管理相關部門,具體情況如下:

一、土地確權是為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對原有承包土地進行實地測量、繪圖、數據記錄、入檔、發放承包經營權證的一項工作。



二、土地確權一是對土地數量的統計確認,二是對土地承包權利人摸底統計確認。


三、土地確權後承包權利人去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承包期內(1994年至2043年)期間,由權利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將土地有償出租或者轉讓給本村村民,也可以自願有償退出耕地。2043年承包期到期後,如果政策有需要,村集體需將土地重新分配,那麼戶口已經遷移出本村的這部分人,不再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配,原土地承包經營繼承權終止。

所以,土地確權後,子女戶口沒在農村的,在土地承包期內,子女暫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繼承權的。承包期到期,繼承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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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觀點:土地所有權是村集體,無論戶口與兒女在不在一起,都不可繼承。至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可繼續使用,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新的《土地承包法》將農村農民承包地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可繼承,承包權和經營權是農民的,如果承包人去世,兒女的戶口與父母在一個戶口本上,減人不減地,承包期內,兒女可以繼續使用承包經營權。

如果兒女已經結婚,另立戶口,但沒有分到承包地,其兒女也可以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如果兒女全家轉入小城鎮落戶,也沒有承包地,也可以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如果兒女另立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但已經分到承包地,承包人去世,其兒女只能繼承土地上的收益,不能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 如果兒女將戶口遷移到設區市,成為非農戶,父母去世,兒女不能繼續使用父母承包地的成本經營權,只能繼承土地上的收益。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兒女戶口沒在一起,以後能繼承嗎?

農村土地確權之後,無論兒女的戶口是否與老人的戶口在一起,如果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兒女是可以繼承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這個規定,土地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只要兒女盡到贍養義務,無論戶口是否在一起,是否是什麼性質的戶口,承包期不到,是完全可以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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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分為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權兩種,其中宅基地的使用權是跟戶口性質密不可分的,題主說的戶口不在一起不知道是什麼情況,如果戶口改變性質或者到其他集體村鎮的話,宅基地使用權是無法繼承的,只能繼承宅基地的附著物,直到附著物消亡。如果只是分戶,沒有脫離原有村集體,宅基地又不超標是可以申請批准繼承的。

另外一種是土地承包權繼承,這類權益跟訂立合同性質差不多,不過有行政屬性和詳細規定,跟兒女的戶口性質以及是否在一起沒有必然聯繫,只要在承包期內,這種權益是可以繼承的,直到下一個承包期來臨為止。如果這個承包期結束需要重新分配土地經營權,則需要考證是否有本村集體戶籍身份,沒有相應戶口身份的不再享有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限。

土地確權目的是鼓勵投資流轉和維護權益人合法利益,只有相對穩定的經營和流轉才會讓農民有更好的收益,同時還儲備有備用地,雖然對部分個體可能存在一定時間的不公正,但總體來說對農業發展還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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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我國農村最基本的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政策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土地問題是農村,農業,農民問題的核心。這次土地確權,就是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收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政策的"三權分置"問題。給農民吃上定心丸。更好的發展農業生產,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農民收入。



土地確權工作已基本結束了,有的地方農民已經領上了確權證。這次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填寫在冊,成為土地承包共有人。這就意味著,每個農戶的家庭成員都具備承包土地的權利。土地確權工作結束了,兒女的戶口和父母親不在一起。父母承包的土地能不能繼承,關於這個問題先要說明,兒女的戶口是不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成員。這很關鍵。如果是,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夲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的土地經營權,該承包人死亡其應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所以說只要符合以上規定是可以繼承的。



手機用戶王竹清


那要具體看什麼情況,如果在確權期內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在確權時間到期而農村土地承包沒有重新分配的,仍然可以繼承,如農村土地確權時間到期,兒女戶口不在農村的,土地會被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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