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HR,這些勞動合同法中的時間點應該熟記於心!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無論是招聘員工還是辭退員工,都免不了要與合同打交道,但有些合同裡面的關鍵時間點作為HR應該瞭解。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倍工資的計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後至一年的時間,也就是說最長時限為11個月。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內可以不受法律法規的限制。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存在“任意設定試用期長度”、“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考核不合格就延長試用期"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工作時間:每週最多不得超44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搶救不能超48小時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醫療期: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

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休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需滿1年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以後,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對於到底是簽訂了2次就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還是簽訂3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看大家對“連續訂立”這個詞語的解讀,可以理解為第一次和第二次合同是第一次連續,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同是第二次連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保存2年備查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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