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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階段
這個階段從我初學會計的時候說起,書上教授我們,購進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是不能用作進項稅額的。相關的增值稅和運雜費等,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原值!這個階段從1994年到2008年12月31日止.打臉了!這個根深蒂固的思想植入會計啟蒙的骨髓,不用於產品生產的任何增值稅均不得抵扣。
實例1、2003年5月20日,雲南XX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購進大型選茶設備一臺,不含稅價款10萬元,相關運雜費1000元,相關稅費17000元,安裝調試費3000元。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520型選茶機 121000元
貸:銀行存款 121000元
第二個階段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開啟了納稅人的春天,也是深化稅改里程碑的大事!打臉,與小規模納稅人沒有關係!
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價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 稅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價稅合計
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三個條件:1、採購方為一般納稅人;2、取得了抵扣憑證;3、用於應稅項目
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價稅合計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價稅合計
注意:納稅人(一和小)購進稅控設備和服務費,價、稅均可以用於增值稅的抵扣!
此階段階段除了進項稅額外,還有一個典型的標誌:建築物的增值稅是不能用於抵扣,包括以建築物為載體的給排水、衛生、採暖、通風、通訊、中央空調等。
第三個階段(現階段)
2016年5月1日至現在,標誌性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價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抵扣進項稅額 稅×6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稅×40%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注意事項: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順通財稅段賢明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_進項稅額(可抵扣)60%
應交稅費_進項稅額(待抵扣)40%
貸:銀行存款
根據稅法規大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第一年准予抵扣60%
其他的一次性抵扣分錄相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