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不動產(房屋)稅收優惠

個人出租不動產(房屋)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住房的按以下規定徵稅: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徵收營業稅(營改增過後失效),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營改增後政策規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應繳納的增值稅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其稅款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二)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3號)第二條規定,房產出租的,計徵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第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第五條規定,免徵增值稅的,確定計稅依據時,租金收入不扣減增值稅額。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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