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長期不在崗員工勞動合同工作指導規範

員工長期不在崗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兩種,一是企業和職工協商一致,員工長期待崗;二是員工待崗前未履行任何手續,與單位之間形成“兩不找”狀態,員工與企業之間長時間未曾聯繫,員工在此期間未向企業提供勞動,企業未給員工發放工資、福利待遇等,但雙方之間未正式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形成的員工長期待崗,勞動關係尚屬存續狀態,企業應該及時向這些不在崗人員送達“返崗通知書”,合理安排員工上崗,給予公平的崗位待遇,若這些員工已無上崗意願,企業應該及時與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法律規定支付相關補償,切忌拖泥帶水。

對於“兩不找”的待崗員工,勞動關係屬於“中止”狀態(個人觀點)。企業為了規避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也需向這些人員送達“返崗通知書”,及時合理安排崗位,給予公平崗位待遇,若這些員工無上崗意願,企業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應有無正當理由曠工多少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定)。企業不應該無原則的批准員工的長期事假,任何事假以及病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執行,無法律規定的假期要有原則性的批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