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讓合同中的
“過戶當日支付款項”約定
究竟是先過戶再支付?
還是先支付再過戶?
就有買賣雙方因為這個
發生了爭執鬧上法院
今天普法君就和大家說說這事~
事情從一份協議說起
2016年7月,阿光和小龍簽訂了《房產轉讓協議》,雙方約定,阿光將其名下位於廈門湖裡的一處房產轉讓給小龍,價格為193.5萬元,實際買受人或受讓人由小龍指定。小龍向阿光支付了193.5萬元。
之後在得知
小龍將房產轉讓
給第三人賺了一筆後
雙方就房款一事起了爭執
經協商,雙方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阿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將房產過戶給小龍或小龍指定的第三人;小龍同意在過戶當日向阿光支付11.2萬元;因非阿光原因導致未能過戶的,小龍按上述約定支付11.2萬元。
然而
走到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門口
事情又有了變化
2017年12月29日,雙方到了廈門市行政服務中心,本來是要辦理過戶手續的,但小龍堅持要先過戶再支付,阿光則要求先支付再過戶。最終過戶手續未能辦理完成。
小龍:先過戶再支付!
阿光:先支付再過戶!
雙方因此鬧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
日常交易習慣是怎樣的呢?
根據日常交易習慣,一般是買賣雙方在房產管理部門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後,送件給房產管理部門前,買方就應支付合同約定的“當日”應付款,而後再將《存量房買賣合同》送交房產管理部門,即先付款後過戶。
庭審中,小龍表示至今“尚未找到適當的第三人作為買方”,故其行為應視為有意拖延過戶及拖延付款,負有支付11.2萬元的義務。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阿光同意辦理過戶期限延長至2018年6月30日,小龍同意再支付10萬元。法院認為該約定具有合同依據,應予以支持。
去年7月
廈門湖裡法院判決小龍向阿光
支付21.2萬元
近日
二審維持原判
事情這才有了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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