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延平中心城區春節期間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延平中心城區春節期間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區域

(一)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

(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

(五)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公共教科文化場館;

(六)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

(七)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風景名勝區、山林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

(九)建(構)築物的屋頂、樓道、陽臺、窗戶;

(十)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佈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上述規定的禁止燃放區域,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出入口或者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標誌,明確具體範圍並負責管護。

二、限制燃放的區域和時段

除禁止燃放區域外,延平中心城區梅山街道、黃墩街道、紫雲街道、四鶴街道、水南街道、水東街道的建成區均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以下簡稱限放區域)。

限放區域內可以燃放的日期為農曆臘月二十七起至次年農曆正月十五止,時間為每日六時至二十二時,其中農曆除夕和正月初一、十五不限時。除上述時間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在限放區域和時段內,可以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為1000響以下大地紅(俗稱紙炮)、300響以下電光炮以及個人燃放類低硫、無硫環保小型煙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規定品種之外的其他煙花爆竹。

四、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應當按照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建築物內燃放或者從屋頂、樓道、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煙花爆竹;禁止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行人、車輛、建築物、在建工地、樹木、河道、公共綠地、窨井等投擲煙花爆竹;禁止採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燃放後,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四)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五、監督與管理

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並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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