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什麼事情都有人報有僥倖心理!這不南雄有兩人在大年三十,公然在禁燃區裡放爆竹祭祀祈福,結果卻換來了10天的行政拘留。
2月4日10時許,南雄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在環城西路路段發現有人燃放爆竹。接報後,特警大隊、雄州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了現場,發現環城西路一門店門口有爆竹燃放後的殘留物。民警立即上門向屋主瞭解情況。據屋主陳述,因祈求來年平安順遂,便在自家門口燃放了爆竹。隨後,民警依法將屋主任某光(男)傳喚到辦案區接受調查。經一系列調查取證及任某光供述,確認任某光在禁放區燃放爆竹的違法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對任某光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當天11時許,南雄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在龍祥園小區內有人燃放爆竹。接警後,特警大隊、雄州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到了現場,發現龍祥園F棟3樓有爆竹燃放後的殘留物。民警立即上門向屋主瞭解情況。據屋主沈某明(男)陳述,我們有風俗,除夕要守歲敬神,放鞭炮、燒香和點蠟燭,就放了一掛鞭炮。經過一系列的調查取證及沈某明的供述,確認了沈某明在禁放區燃放爆竹的違法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南雄市公安局依法對沈某明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為了祈求來年平安順利,殊不知卻換來了行政拘留10天的“頂格”處理。
警方提醒:春節期間,喬遷新居、婚嫁、祈福祭祀等喜慶的活動逐漸增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違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罰款或行政拘留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雄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 告
雄府〔2017〕3號
為維護我市公共秩序,減少噪音和環境汙染,防止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韶關市2017年1月1日實施的《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點(包括春節等節假日期間)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包括個體企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軍事管理區周邊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2、市區環城西路、環城中路、環城東路、雄中路、水南大橋、河南街、河南橋、凌江大道所圍成的區域。
3、金葉花園、雄州公園、大潤發、水西小島、華電廠區。
4、特殊的慶典、慶祝活動,須在活動前按相關規定報南雄市公安局批准,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燃放。
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走廊、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三、全市範圍內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為燃料,製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四、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規定,維護公共安全,服從管理,不銷售、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
五、違反上述規定,燃放孔明燈和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雄府規審〔2017〕1號)自2017年1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雄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6 號)
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8月15日表決通過的《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2月10日
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8月15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的立法依據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具體表述為:“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管理區周邊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地點;”
三、增加一項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表述為:“韶關學院校區、韶關市技師學院校區、韶鋼生產生活區、韶關冶煉廠生產生活區;”
四、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
六、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劃定和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時,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群眾意見,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內容修改後作為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具體表述為:“下列區域除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限制燃放點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湞江區:由北江河道經武江河道、S246省道、S248省道、X797縣道、韶關北環高速、323國道、Y178鄉道、五礦路、花寨路、X849縣道、蓮花大道、312縣道、南韶高速至S248省道所圍成的區域,其中福帝園除外;
(二)武江區:由十里亭大橋經武江河道、北江河道、京港澳高速、沐溪大道、沐溪一路、新323國道、武廣高速至X313縣道所圍成的區域,莞韶園武江片區;
(三)曲江區:由六祖大道經六祖橋、獅巖三路、獅巖二路、獅巖一路、明珠橋、沿堤二路、沿堤一路、馬壩大道南、站前西路、站前路、馬壩大道中至馬壩大道北所圍成的區域。”
八、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九條第二款,具體表述為:“市人民政府在確定煙花爆竹限制燃放點、燃放時間和種類時,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周邊群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佈。”
九、增加兩項作為第二十條的第六項和第七項,並把修改後的第二十條作為第二十一條,具體表述分別為:“(六)不得違反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時間和種類的規定;”“(七)不得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修改為:“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修改後作為第二十七條。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中的“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情形之一或者第二十條規定的,”修改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文順序保持不變。
十二、此外,對其他條文順序做了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出相應修改後重新公佈。
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
(2016年10月19日韶關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8年8月15日韶關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並經2018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的《韶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韶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運輸、燃放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的安全管理。
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郵政管理和交通運輸等部門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督檢查,對煙花爆竹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處理,打擊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煙花爆竹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條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和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和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檔案,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運輸企業、運輸車輛檔案。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採購、儲存、運輸、經營的流向信息管理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第八條 煙花爆竹經營、運輸、燃放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有關重要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第九條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第十條 煙花爆竹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制定並公佈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加強行業公共安全的自身監督檢查,引導煙花爆竹經營者依法經營,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和安全知識,開展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途徑,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
對查證屬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應當保密。對於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宣傳。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加強對學生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常識的教育。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群眾進行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常識的宣傳。
第十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煙花爆竹批發點的布點規劃,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煙花爆竹零售點的布點規劃,規劃布點應當遵循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總量控制、適度競爭的原則。
煙花爆竹禁放區內不得許可經營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在許可經營範圍、有效期和經營場所內經營: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符合本市的批發經營布點規劃;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佈局、建築結構、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和電氣設施等,符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在許可經營範圍、有效期和經營場所內經營:
(一)符合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符合專店或者專櫃銷售標準,配備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三)零售場所的面積應當不小於10平方米,與周邊煙花爆竹零售點直線距離不小於50米,應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加油站、加氣站等重點建築物直線距離不小於100米。
禁止將煙花爆竹零售點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十六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採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七條 市、縣(市)公安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路線,保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安全。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託運人應當向運達地市和縣(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託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十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管理區周邊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地點;
(二)韶關學院校區、韶關市技師學院校區、韶鋼生產生活區、韶關冶煉廠生產生活區;
(三)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劃定和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點時,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群眾意見,依照法定程序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下列區域除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限制燃放點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湞江區:由北江河道經武江河道、S246省道、S248省道、X797縣道、韶關北環高速、323國道、Y178鄉道、五礦路、花寨路、X849縣道、蓮花大道、312縣道、南韶高速至S248省道所圍成的區域,其中福帝園除外;
(二)武江區:由十里亭大橋經武江河道、北江河道、京港澳高速、沐溪大道、沐溪一路、新323國道、武廣高速至X313縣道所圍成的區域,莞韶園武江片區;
(三)曲江區:由六祖大道經六祖橋、獅巖三路、獅巖二路、獅巖一路、明珠橋、沿堤二路、沿堤一路、馬壩大道南、站前西路、站前路、馬壩大道中至馬壩大道北所圍成的區域。
市人民政府在確定煙花爆竹限制燃放點、燃放時間和種類時,應當科學論證,廣泛徵求周邊群眾的意見,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燃放級別依法向市、縣(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車輛、建(構)築物、在建工地、河道、人員密集場所、地下管網等投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妨礙行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
(三)不得向煙花爆竹零售點、易燃易爆物品投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樓道、走廊、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六)不得違反市人民政府關於限制燃放時間和種類的規定;
(七)不得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運輸、燃放申請予以許可的;
(二)對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下的,處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的兩倍罰款,最高處以十萬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按照煙花爆竹市場價值計算不滿一萬元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按照煙花爆竹市場價值計算每增加一萬元以下,處增加一萬元罰款,最高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燃放Ⅴ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燃放Ⅳ、Ⅲ、Ⅱ、Ⅰ級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從二萬元起依級增加一萬元罰款,最高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第十八條或者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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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旅遊景區分佈圖
前往南雄路線指引
線路(一):
自駕遊的朋友:從廣州市出發,沿著京港澳(京珠)高速、廣樂高速公路往北京方向走約兩個小時,在韶關市曲江區馬壩互通轉入南(昌)韶(關)高速公路(G6011)韶贛高速段再走一個小時,就到了天下“廣府人”的故鄉——南雄市(車程約300公里)。
乘車的朋友:在廣州乘坐長途客車直到南雄也行,車次很多;或者乘坐高鐵或火車在韶關站下車後,轉坐到南雄的班車(車次很多,25分鐘一班),到了南雄車站去任何一個景點都很方便,有公交車和計程車;也或者乘坐火車往廣州---上海南(T170)等方向的列次在南雄站下車,有公交車和計程車到市區和各景點。
線路(二):
自駕遊的朋友:從江西省第二大城市贛州市市區出發,沿著大廣高速公路(G45)往南走,在南康市三益互通轉入南(昌)韶(關)高速公路(G6011)韶贛高速段,往韶關南雄方向行駛即可直達(車程約130公里)。
乘車的朋友:在贛州乘坐長途客車直到南雄,到了南雄車站去任何一個景點都很方便,有公交車和計程車;也或者乘坐火車往南昌---廣州東(K1665)、寧波—廣州(K209)等方向的列次在南雄站下車,有公交車和計程車到市內和各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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