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買賣引發的貨物運輸風險由誰承擔?

異地買賣引發的貨物運輸風險由誰承擔?

背 景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髮展,經濟貿易日益活躍,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異地買賣引發的貨物運輸風險的案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由此而引發的責任是由買受人還是出賣人承擔?

案例

2016年,山河公司向安義公司訂購一批大蒜,雙方工作人員通過手機短信多次進行磋商對數量、價款等達成一致。2016年9月6日,山河公司預先向安義公司支付了定金10萬元,隨後安義公司將大蒜交由運輸公司運往廣西,具體地點未確定,山河公司收到安義公司關於本次貨物數量、運輸車輛號牌等通知後,向安義公司支付了餘款50萬元,車輛行駛至廣東時發生暴雨,導致車上大蒜全部損壞。山河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安義公司退還已支付的60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

安義公司是否已將大蒜交付給山河公司從而使風險轉移給山河公司負擔?

相關法條

《合同法》第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141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的風險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分析

本案當中,山河公司與安義公司並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通過短信進行多次協商,短信內容構成雙方的合同。根據雙方短信內容判斷,山河公司與安義公司並未對大蒜的交付時間和交付地點有明確的約定。山河公司也表示,是在收到安義公司關於貨物數量、運輸車輛號牌等通知以後,向安義公司支付了剩餘的貨款,其中包括了運輸費。也就是安義公司將大蒜交付給運輸公司承運後,該批貨物處於山河公司的控制下,具體的送貨地點由山河公司與運輸公司聯繫確認。

故在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交付時間和交付地點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安義公司在2016年9月6日將大蒜交付給運輸公司的行為,即履行買賣合同的“交付行為”,交付地點是廣西。安義公司即履行了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標的物風險轉移至買受人山河公司,滅失的風險亦由山河公司承擔。山河公司可以向承運人運輸公司主張損失。

所以對於上述案例的處理,小編認為,山河公司要求安義公司返還已支付60萬貨款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

出賣人將貨物轉移給承運人即構成交付

“交付”,指的是出賣人向承運人轉移標的物的實際佔有的行為,只要出賣人向承運人移交了標的物,風險也就相應的發生了轉移,不論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比較《合同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和第145條規定)

“承運人”是獨立於買賣雙方之外的運輸者

對需要運輸的標的物,如果買賣合同中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在具體履行過程中,既可以由買受人自備運輸工具或僱傭承運人上門提貨,也可以由出賣人用自己的車輛送貨上門,或者僱傭獨立承運人代為運輸。

在買賣合同對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的風險負擔轉移規則並不適用所有的運輸合同,需將買受人自行負責運輸和出賣人負責送貨上門兩種情況排除在外,其中“第一承運人”必須是獨立於合同當事人之外的主體,風險只有將貨物交付給獨立的承運人時才發生轉移。

案例延伸

針對買賣合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產生爭議,雙方在簽訂貨物買賣合同時,應對貨物運輸事宜作出詳實的約定,實踐中也可以參考一般運輸合同主要條款的部分內容:

1、合同主體詳細信息,包括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

2、運輸對象,即運輸的貨物,運輸對象情況的具體描述,包括但不限於品名、種類、數量、包裝、標誌等;

3、起始地、到達地名稱;

4、承運方式、承運期;

5、合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6、合同的價款與支付方式與期限;

7、違約責任條款;

8、承運人免責條款;

9、爭議解決方式;

10、各方商定的其他條款等。

風險防範Tips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細心做好工作。作為託運人,在辦理託運的時候,要仔細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權利義務,明確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地點、期限、方式、費用等;作為收貨人,在接受貨物的時候,一定要當場勘驗,發現問題及時提出異議,並做書面記錄;作為承運人,要查驗貨物實際情況,查驗託運人是否持有貨物合法手續,如購貨單證、銷售單證等,與貨主或託運人簽訂承運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晰責任界限,一旦發生貨物運輸違法風險時,可追根溯源,便於自證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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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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