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买卖引发的货物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异地买卖引发的货物运输风险由谁承担?

背 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异地买卖引发的货物运输风险的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由此而引发的责任是由买受人还是出卖人承担?

案例

2016年,山河公司向安义公司订购一批大蒜,双方工作人员通过手机短信多次进行磋商对数量、价款等达成一致。2016年9月6日,山河公司预先向安义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随后安义公司将大蒜交由运输公司运往广西,具体地点未确定,山河公司收到安义公司关于本次货物数量、运输车辆号牌等通知后,向安义公司支付了余款50万元,车辆行驶至广东时发生暴雨,导致车上大蒜全部损坏。山河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安义公司退还已支付的6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

安义公司是否已将大蒜交付给山河公司从而使风险转移给山河公司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分析

本案当中,山河公司与安义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通过短信进行多次协商,短信内容构成双方的合同。根据双方短信内容判断,山河公司与安义公司并未对大蒜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有明确的约定。山河公司也表示,是在收到安义公司关于货物数量、运输车辆号牌等通知以后,向安义公司支付了剩余的货款,其中包括了运输费。也就是安义公司将大蒜交付给运输公司承运后,该批货物处于山河公司的控制下,具体的送货地点由山河公司与运输公司联系确认。

故在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地点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安义公司在2016年9月6日将大蒜交付给运输公司的行为,即履行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交付地点是广西。安义公司即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风险转移至买受人山河公司,灭失的风险亦由山河公司承担。山河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运输公司主张损失。

所以对于上述案例的处理,小编认为,山河公司要求安义公司返还已支付60万货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出卖人将货物转移给承运人即构成交付

“交付”,指的是出卖人向承运人转移标的物的实际占有的行为,只要出卖人向承运人移交了标的物,风险也就相应的发生了转移,不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比较《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和第145条规定)

“承运人”是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的运输者

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具体履行过程中,既可以由买受人自备运输工具或雇佣承运人上门提货,也可以由出卖人用自己的车辆送货上门,或者雇佣独立承运人代为运输。

在买卖合同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法》第145条规定的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并不适用所有的运输合同,需将买受人自行负责运输和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两种情况排除在外,其中“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独立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主体,风险只有将货物交付给独立的承运人时才发生转移。

案例延伸

针对买卖合同,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应对货物运输事宜作出详实的约定,实践中也可以参考一般运输合同主要条款的部分内容:

1、合同主体详细信息,包括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

2、运输对象,即运输的货物,运输对象情况的具体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品名、种类、数量、包装、标志等;

3、起始地、到达地名称;

4、承运方式、承运期;

5、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6、合同的价款与支付方式与期限;

7、违约责任条款;

8、承运人免责条款;

9、争议解决方式;

10、各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

风险防范Tips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细心做好工作。作为托运人,在办理托运的时候,要仔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权利义务,明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等;作为收货人,在接受货物的时候,一定要当场勘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并做书面记录;作为承运人,要查验货物实际情况,查验托运人是否持有货物合法手续,如购货单证、销售单证等,与货主或托运人签订承运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晰责任界限,一旦发生货物运输违法风险时,可追根溯源,便于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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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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