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不因沒有備案而無效

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不因沒有備案而無效

裁判要旨

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雖規定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經主管部門備案,但該備案要求性質上系管理性規範,因此,本案總承包合同並不因沒有備案而無效。

案例索引

《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瀋陽渾南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3484號】

爭議焦點

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因沒有備案而無效?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涉案總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不當。

根據本案事實,涉案工程系渾南新區政府回遷安置項目,經過招標投標程序後,渾南置業公司與河南國基公司簽訂《尚盈麗景項目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合同),雖未備案,但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在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簽訂了《補充協議》,對工程竣工時間進行變更,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補充協議》應認定為有效合同。

建設行政主管機關雖規定經過招標投標程序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經主管部門備案,但該備案要求性質上系管理性規範,因此,本案總承包合同並不因沒有備案而無效。原審判決以未經備案為由認定總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河南國基公司申請再審稱因雙方在招標投標前進行實質性磋商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導致涉案總承包合同無效,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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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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