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新規“175號文”: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10%列入高風險機構

摘要:1月21日,《華夏時報》記者獲得《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全文。文件提出,各地在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且明確了一一對應的分類處置方案以及首次給出了高風險機構的定義。


網貸新規“175號文”: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10%列入高風險機構


一份《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下簡稱“175號文”),引起業內高度關注。

1月21日,《華夏時報》記者從網貸人士手中獲得上述“175號文”的全文。

根據上述文件提出,各地在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且明確了一一對應的分類處置方案以及首次給出了高風險機構的定義。

對此,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分析指出,“175號文”對P2P網貸平臺做了明確而細緻的劃分,與《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等多項文件提出的“分類處置”形成了補充,這也說明監管層在互聯網風險專項整治中深入摸排了P2P網貸平臺的實際情況,而且分類之多也反映出目前P2P網貸平臺實際運營情況依然錯綜複雜。

與此同時,“175號文”還指出“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分析指出,允許有條件的合規機構轉型網絡小貸和助貸導流機構。“要知道網絡小貸可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了,這是官方第一次為P2P網貸轉型打開了信用中介的口子,這一條值得期待。”

此外,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廣州e貸總裁方頌亦坦言,從這份文件來看,目前監管的重心是“精準拆彈,風險出清”,遠未到備案階段。


網貸新規“175號文”: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10%列入高風險機構


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10%列入高風險機構

這兩年來,網貸平臺的處置問題備受關注。

“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上述“175號文”指出,“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出清過程有序可控。”

與此同時,本報記者注意到,上述文件,針對P2P網貸機構的風險狀況需進行有效分類,並明確了一一對應的分類處置方案。

具體來說,分為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兩大類,其中,已出險機構主要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未立案機構分為惡意退出類機構、主動清退類機構;未出險機構則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分為殭屍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和規模較大機構。同時,對殭屍類機構明確定義和處置辦法;對已立案的機構明確以追贓挽損、穩定出借人情緒為重點;對在營高風險機構提出了“雙降”和“四不準”等等。

“目前行業的自律檢查工作進入收尾階段,通過這一輪的現場合規檢查,各地監管部門對行業整體風險情況更為清晰,所以在文件中我們看到,全國網貸整治辦對網貸機構進行了明確分類,‘繪製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並針對各類風險情況給予具體監管措施。”方頌表示。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上述文件還首次給出了高風險機構的定義。

“175號文”提出:高風險機構符合以下特徵之一的,列入為高風險機構:存在自融、假標或者資金流向不明的;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的;負面輿情和信訪較多;拒絕、怠於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規檢查發現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

對此,張葉霞分析指出,“175號文”在“在營高風險機構管控指引”中重申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而將金額逾期率超過10%的未出險機構劃分為“高風險”機構。根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對金額逾期率的計算公式(逾期金額與待償金額之比)要求,如貸款餘額下降速度過快,可能導致金額逾期率增長而超過10%,成為高風險平臺,這對平臺持續運營帶來了挑戰。

根據網貸之家不完全統計,截至2019年1月21日發稿前,有13家網貸機構2018年12月金額逾期率超過10%。

此外,175號文還指出對在營高風險網貸機構的“四不準”: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平進行融資、不準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平臺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對此,尹振濤表示,針對高風險機構,在清退退出前,不允許金融機構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增信。那麼之前的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保險信用違約險的模式可能走不通了。雖然該規定只針對高風險在營機構,但今後第三方增信模式應該也會收到影響。其中,第三方擔保影響不大,仍是下一步P2P網貸增信的主流模式。但是網貸與保險機構合作的模式可能無法繼續了,這與之前銀保監會加強保險機構與互聯網金融合作的監管方向一致。

融360網貸分析師呂佳琦則指出,這“四不準”的目的在於嚴格防範風險向金融機構傳導蔓延。目前不少保險公司或擔保機構與網貸機構合作,為網貸機構資產提供增信服務。但隨著不少網貸機構出現跑路、經偵介入、提現困難等問題,與之合作的金融機構也自身難保,甚至出現互相推諉的事情。對金融機構的聲譽及資本造成一定的損失。


網貸新規“175號文”: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10%列入高風險機構


部分正常運營P2P可轉型為網絡小貸、助貸機構等

與此同時,“175號文”還明確了正常運營機構工作指引,即在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之外,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鼓勵正常運營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表明監管層希望網貸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專注主業,積極轉型,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網絡小貸公司准入門檻較高,對主發起人、註冊資本、高管團隊都有較高要求;網貸平臺有的側重於資產端,有的側重於資金端,轉型為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公司引流,可以發揮特長,同時不碰資金或少碰資金,發揮持牌機構識別風險、控制風險的能力特長,幫助網貸機構合規經營。”方頌表示。

尹振濤也分析指出,允許有條件的合規機構轉型網絡小貸和助貸導流機構。“要知道網絡小貸可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了,這是官方第一次為P2P網貸轉型打開了信用中介的口子,這一條值得期待。”那些合規的大型平臺,特別是股東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平臺,可以在滿足網絡小貸申請資質的要求情況下,申請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當然也會按照比P2P更嚴的監管標準展業。

張葉霞則坦言,近一年網絡小貸批設速度受監管政策影響有所放緩,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而且各地對網絡小貸設定融資槓桿,即表內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0.5至3倍,可見網絡小貸有明確監管要求;部分持有網絡小貸牌照的公司將牌照出租給現金貸公司,而有關現金貸的高利貸、砍頭息、暴力催收、變相現金貸等問題仍不斷爆出,可見網貸小貸業行業滋生各種亂象,行業亟需整治;但截至目前監管層尚未出臺統一的網絡小貸監管政策,行業仍存在監管套利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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